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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房屋安全条例明年实施 破坏房屋最高罚10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12-23 11:29:41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2月23日讯 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拆除承重墙,对承重的梁柱改动的破坏房屋安全行为,最高可处罚10万元。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使用责任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登记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装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使用人呈现多元化趋势。而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责任义务,是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明确损害房屋安全禁止行为

    房屋使用装修是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是城市与居民个性化的重要体现。监督和规范房屋使用装修,是防止和杜绝随意性、野蛮性、破坏性装修,是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的直接手段。因此,《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九种损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拆除承重墙、改动承重梁、柱结构等。同时《条例》第十至第十四条规定了房屋装修安全登记制度,以及申报装修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到年限 每五年进行安全鉴定

    开展必要和定期的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是了解房屋使用安全情况,做到前瞻性预测和科学性界定危房,及时进行危房治理,防范和避免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条例》第十六条确定了房屋安全鉴定情形,如: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第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拒不治理且不搬离危房的 暂强制停止使用

    危险房屋的认定与治理是确保房屋安全使用重要的内容,《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危险房屋的治理。对于拒不治理且强行使用危险房屋不搬离的,规定了暂时强制停止使用危险房屋的行政措施。同时,考虑到白蚁是危害房屋的重要因素,必须坚持不懈的进行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白蚁防治的管理分工、白蚁防治的具体要求。

    建立信息共享和电子信息录入制度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构建管理部门和基层政府为主、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网络。同时,明确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房屋的相关安全信息。(记者 朱颖)

    记者提问实录:

    记者:房屋违法装修严重到什么程度,有没有相应的数据统计?

    王咸宁:房屋装修是分动结构和不动结构,目前咱们的房屋条例主要是针对动结构的区分出来5条禁止性的行为,对这5条禁止性的行为,比如说是拆除承重墙,对承重的梁柱进行改动,这些发现了待确认以后,咱们的处罚力度在新的条例是增加了很大,最高的上限是可以达到处罚10万元。

    同时对不动结构的正常的装修行为,比如地板、地砖等不动结构的,只需要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报备一下,让大家知道这个事情,如果是动结构的,在承重墙上开凿洞口,这是需要登记备案的,如果不申请随意动的话,这也是需要处罚的。

    同时,这一次咱们在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规范,首先是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街道有对这个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是制止的工作,还有其他的相关工作,但是行政的处罚权是放在了区市的房屋主管部门。

    记者:现在违法装修破坏承重墙,有没有一些联合执法的过程?或者是一些体系建设?

    王咸宁:首先对于这种野蛮装修或者是其他的行为,导致房屋使用有严重隐患或者是已经成为危房拒不治理的,条例也有相关的规定,在登记或者是备案或者是转移登记等等方面可以区市房产管理部门确认事实之后,可以给登记机关要求,对这个相应的转移过户或者是其他的行为进行冻结,这也是比较有效的措施。同时,在相应的行为,刚才也说到的,要建立信息系统,对每套房子在安全方面有一些不良记录的,所有信息要汇总起来,对于以后的过户等相应的利害关系人是可以查询的,有这个权利,这样也会对违法装修等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

    记者:像学校、商场、宾馆等大型建筑人员比较密集,像它的房屋建筑的使用频率比较高,条例在这方面有没有一些规定呢?

    王咸宁:学校、商场他们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条例也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每隔5年就要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通过鉴定要确定它可以延长使用的,要确定延长使用期限,超过这个延长使用期限的,每年要向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对房屋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同时为了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大家的公共利益,条例也规定了,像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民政、商务等部门,也应当是定期对本行业密集场所的房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使用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进行安全的鉴定。

    记者:今天发布的内容里面有一个安全鉴定,房屋在经过鉴定之后确定成危房的时候怎么来处理?在这方面我们的条例或者是政府部门会有怎样的措施?

    王咸宁:条例对危房治理的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首先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这在条例当中也界定了,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这也确保危险房屋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因为只有它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最了解这个房屋的实际情况。同时条例的第26条也规定,房屋经鉴定确定为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监督检查,如果拒不治理,根据本条例37条,区市房屋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处置。同时如果是市民或者其他人员发现有危险房屋可能会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街道、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相应的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制订一些应急措施来保证公共安全,主要是这方面内容。

    立法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总量快速增加。大量新建房屋由于违规装修导致安全隐患增多,同时年久失修的老旧房屋,由于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不到位,老旧房屋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及时治理,给房屋安全使用埋下了安全隐患。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方面,普遍存在着重建轻管,在使用管理过程中,除消防、抗震、防雷等专业领域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调整外,其他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少,造成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措施不到位、使用规则不确定、责任追究依据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房屋安全违法法规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房屋安全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规划建设到使用管理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近几年来,武汉、成都、北京等城市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并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照市人大、市政府要求开展了房屋使用安全立法调研工作,认真开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研究,反复与友邻城市业务部门沟通探讨,认真总结在房屋管理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制定《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是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评估,为做好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立法的主要过程:

    根据2014年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从2010年开始,在经过三年多的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于今年5月提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召开区市和相关部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了市政协、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并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于2014年7月3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送市人大。市人大法制工作室经过调研、征求人大代表及省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了修改,最终于2014年10月30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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