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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布十大案例 4毒贩被判死刑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5-01-29 13:06:38 字号:TT

    黄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2011年12月6日17时许,原告黄某某之妻李某某,51岁,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次日,某工艺品公司对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书证:证明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工,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李某某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先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后经三次诉讼,该三个决定先后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依法重做。

    青岛中院判决认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

    本案中,李某某生前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某工艺品公司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与李某某终止劳动关系,李某某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两者间劳动关系存在,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青岛某鞋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青岛某鞋制品有限公司是即墨一家韩资企业,2013年8月因经营不善被迫停产。此时已拖欠957名职工3个月工资及4个月的社会保险金。为逃避债务,该公司的韩国老板不知所踪。957名职工为讨回血汗钱,向即墨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企业欠缴社会保险金。即墨市人社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障金及滞纳金2944224.1元。即墨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957名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4140407.39元。对该处理决定和裁决结果,该公司既不主动履行,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职工们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申请人数多,欠缴工资金额大,执行难度比较大。

    2014年7月25日,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成交金额总价值736万余元,案款一次性到位。8月22日上午,即墨法院集中向957名职工发放案款共计700余万元。

    点评:该案件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执行案件,涉及人数多,标的额大,影响面广,案件较为复杂,执行难度很大,化解该案需要当地政府、人社局等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即墨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优先保全,并成立执行专案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督办,与当地政府及人社局密切配合,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最短的时间内执结了该案,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02”特大交通事故4死25伤  赔偿额近500万元

    案情:2013年4月2日2时许,刘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载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28名乘员)沿G204线行驶至黄岛区黄山经济区驻地处,与张某栋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发生碰撞,致包括客车司机在内4人死亡,25名乘客受伤,另外张某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电力设施等线缆线杆受损。该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刘某、张某栋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4名死者家属及多名乘客向黄岛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标的额较大,且油罐车属超载行驶,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法院及时安排开庭对该批案件进行审理,对所涉及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按照比例进行划分,并利用休息日的时间加班加点制作判决书。

    最终“4.02”特大交通事故所涉及的11起民事赔偿案件,4名死者家属、多名伤者以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财产所有人均获得了法定的赔偿款,一起涉及赔偿数额近500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涉案当事人均对判决或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本次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26人受伤,两车受损,电力设施、有线电视等诸多财产受损,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

    本案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均不足以赔付所有损失,但经过多方努力,四名死者家属在春节前领取了赔偿款。本次事故伤员较多,在法院的努力下,本起交通事故案件所有受害人、伤员及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均获得了有效的赔偿,安抚了当事人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

    青岛太古百货强制执行案 73案涉及标的300余万元

    “太古百货”租赁业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共计73案。

    市南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点已经“人去楼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李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

    为此市南法院首先将被执行人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曝光,并对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设立了新办公地点,多次蹲守后将法人李某强制拘传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李某迫于压力,将其个人名下房产进行担保分期还清欠款。73件案件的案款现已全部履行到位,并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案件得到妥善执结。

    点评:本案是涉及多名申请人的群体性案件,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因误传、误信不实信息,先后多次自发组织到青岛中院、市南法院集体信访、上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加强执行公开力度,增加执行透明度,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同时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对案件的执行,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形成有效执行压力,最终促进案件执结。(陈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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