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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布十大案例 4毒贩被判死刑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5-01-29 13:06:38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1月29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方某等5人重大贩毒案 4人被判死刑

    2013年5月8日,方某某与张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商定,方某某卖给黄某某、孙某某冰毒14公斤,送给张某某冰毒1.1公斤。

    5月9日下午,苏某某根据方某某的安排,携带藏有约15公斤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乘坐长途车从广东省深圳市前往青岛。

    5月10日11时许,黄某某将毒资现金人民币75万元交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将该毒资交给方某某。当日14时许,方某某将苏某某带来的装有冰毒的黑色行李箱交给张某某,张某某驾车将该行李箱带回住处与孙某某、黄某某对行李箱内的冰毒进行分配,孙某某分得2938.5克,黄某某分得10795克,张某某将方某某送的942克冰毒留下,又从方某某送的另外100克冰毒中取出少量与黄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并分别送给黄某某、孙某某各10余克。当日18时许,三人携带毒品欲离开房间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公安人员在青岛流亭机场将方某某、苏某某抓获,从方某某处缴获现金75万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五名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方某、黄某、孙某、张某4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苏某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近几年来,青岛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无论是毒品案件数量还是涉案人数以及毒品数量,都呈持续增长趋势,重大毒品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对此,青岛法院始终以积极高效的审判工作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对毒品数量大、以及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犯罪分子,坚决严厉打击,量刑时从严从重,决不手软。

    2014年,全市法院先后分8个批次对54起毒品犯罪的117名被告人集中宣判,并对一批毒品犯罪分子执行了死刑。

    刘某、刘某某集资诈骗案 涉案标的5.7亿余元

    自2007年开始,刘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用途,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及公司缺少资金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郑某、田某华、李某兰等2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5.7亿余元。

    其中,多数款项用于偿还前期集资人的本金及利息,投资风力发电项目约5700余万元,另外一小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中草药、房地产等项目,致使被害人2.3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后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点评:刘某、刘某某以投资风力发电项目为名,夸大该项目的盈利前景,通过带领投资人到风力发电现场考察、在报纸上打广告的方式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但所集资的款项多数用来偿还前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最终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损失。

    目前,像该案这样,以投资实业为幌子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虽然有部分投资人获益,但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人很可能血本无归。

    贾某等六原告诉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欺诈赔偿责任纠纷案

    山东某股份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国500强、山东省行业建设50强企业,因对2006年大宗土地收购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及在年度报告中作虚假记载、未对与其关联公司交易进行披露,2011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被列为当年全国上市公司十大违规典型案例。

    2014年贾某等六名股东向中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六股东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关资金的利息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1100余万元的投资损失。原告代理人也在互联网上公开征集投资者发起诉讼。

    收到诉状后,青岛中院对该案采取了立案预登记制度。在立案预登记过程中,办案人员提前介入案件调查,调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披露日股东情况,股价变动情况等。同时,与原告律师沟通掌握可能提出赔偿要求股东人数及赔偿金额范围,经过十几轮谈判,最终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公司及时支付了和解款项。案件正式立案后六股东撤回起诉。

    点评:青岛中院作为计划单列市,管辖青岛、烟台、日照、威海、潍坊等地的虚假陈述案。虚假陈述案既涉及股民、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对现持股民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青岛中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并创造了立案前调解、诉中调解等好经验。通过这种处理方式及时维护了众多股东利益,也避免上市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实现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双赢的结果,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诉青岛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原告凯悦国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国际知名酒店集团,拥有“凯悦”商标,2004年该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市燕儿岛路开发了“凯悦中心”楼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原告名称为其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凯悦”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楼盘名称、网站宣传及其他宣传中使用“凯悦”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点评:本案是一起国际知名公司在我市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涉案楼盘位于我市繁华地带,法院通过审理平等保护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本案的判决,清晰地厘清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判定标准,制止了恶意的“搭便车”行为,避免了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维护了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本案在判决中不但判令被告变更楼盘名称,而且进一步判令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从源头上有效制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诉某贸易公司系列信用证纠纷案

    2013年,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为某贸易公司开立十笔信用证并到期垫款。但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还款,银行遂诉至法院,十起案件仅诉请本金就高达4亿元。该公司在青岛其他银行尚有较多贷款,其他债权银行亦准备陆续展开诉讼。该公司及为其担保的几个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局面,各债权银行的债权清偿率可能不到20%。

    中院了解上述情况后,首先对各被告的有效财产包括应收账款进行保全,之后协调债务人及各债权银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各债权银行均同意由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处理所有债权,其他各家债权银行暂不起诉,并给予债务人及担保人偿债缓冲期,以使各被告可平稳过渡。后法院与债权人及债务人和担保企业多次协商,并协助债务人将部分应收账款及时回收,促使债务人及担保企业筹措资金先将其他债权银行的欠款予以全部偿还。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与各被告就上述十起案件全部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将被告银行账户及部分查封财产予以解封,维持被告的正常经营,被告则以分期付款的形式陆续归还欠款;同时被告提供了新的担保物并由多家案外人作为保证人加入调解,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

    点评:青岛作为山东省重要的对外开放港口城市,进出口企业众多,贸易活动频繁。信用证是对外贸易中极其重要的支付、融资手段。

    近两年,青岛中院涉外庭处理了大量的信用证融资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债务人在我市多家银行均有信用证融资,当开证申请人因资金困难导致银行垫款时,债权银行为避免风险都不得不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查封措施。

    因法律规定,除抵押权、质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外,债权人查封财产在先则受偿在先,故其他债权银行不得不尽快跟进诉讼且均申请查封债务人有效资产。此时,债务人资金链已断裂、银行账户被冻结、动产或不动产被查封无法有效变现,资不抵债处于破产边缘,很多债权人的诉讼实际上已是无效诉讼,即所谓的“一诉都诉”、“一诉就死”的困境。大部分企业因看不到希望,还会抱有“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其生产无法正常进行,还会导致工人失业进一步引发大量社会问题。

    本案的债务人包括担保企业即面临上述困境。市中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并未简单地就案判案,而是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背景并全面地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困境后采取了多项有效措施,放水养鱼,盘活企业资产,帮助银行实现债权,有效化解了金融风险。

    赵某与某物流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被告赵某驾驶货车与原告青岛某物流公司所属车辆相撞,原告车辆受损导致营运损失5万余元,承保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付该项损失。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应将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比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鉴于被告某保险公司已向被告人赵某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判决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停运损失4.8万元由被告赵某负担。

    点评: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渐年增加,已占市中院所审理的传统民事案件的40%以上。特别是随着交强险制度和商业三者险制度的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复杂性,既要审理侵权法律关系,还要审理商业三者险的合同法律关系。

    其中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效力认定就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讨论热点,如何平衡投保人(车主)与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难点。

    首先,保险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获取利润是其经营的正当要求,应尊重并保护保险人的营利性,为营造保险业的诚信环境,不宜将所有免除、限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均认定为无效条款,不宜认定该条款无效;

    其次,对投保人(车主)而言,通过投保聚集社会资金,减少被保险人的合理损失,本是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有之义,如果将该条款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车主的保险合同权利势必受到极大的限制,投保险合同目的无法得到正常的实现。

    因此,为了兼顾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市中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认定该条款为免责条款,合理分配了车主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黄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2011年12月6日17时许,原告黄某某之妻李某某,51岁,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当场死亡。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次日,某工艺品公司对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书证:证明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工,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原告向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以李某某死亡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为由,先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工伤认定终止决定书》。后经三次诉讼,该三个决定先后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依法重做。

    青岛中院判决认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劳动合同并不终止。

    本案中,李某某生前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在某工艺品公司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与李某某终止劳动关系,李某某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两者间劳动关系存在,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即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青岛某鞋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青岛某鞋制品有限公司是即墨一家韩资企业,2013年8月因经营不善被迫停产。此时已拖欠957名职工3个月工资及4个月的社会保险金。为逃避债务,该公司的韩国老板不知所踪。957名职工为讨回血汗钱,向即墨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企业欠缴社会保险金。即墨市人社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在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障金及滞纳金2944224.1元。即墨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957名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4140407.39元。对该处理决定和裁决结果,该公司既不主动履行,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职工们向即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申请人数多,欠缴工资金额大,执行难度比较大。

    2014年7月25日,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成交金额总价值736万余元,案款一次性到位。8月22日上午,即墨法院集中向957名职工发放案款共计700余万元。

    点评:该案件是典型的群体性纠纷执行案件,涉及人数多,标的额大,影响面广,案件较为复杂,执行难度很大,化解该案需要当地政府、人社局等相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即墨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优先保全,并成立执行专案领导小组进行指导、协调、督办,与当地政府及人社局密切配合,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最短的时间内执结了该案,及时高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02”特大交通事故4死25伤  赔偿额近500万元

    案情:2013年4月2日2时许,刘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载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28名乘员)沿G204线行驶至黄岛区黄山经济区驻地处,与张某栋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发生碰撞,致包括客车司机在内4人死亡,25名乘客受伤,另外张某栋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电力设施等线缆线杆受损。该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刘某、张某栋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4名死者家属及多名乘客向黄岛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本案标的额较大,且油罐车属超载行驶,保险公司拒绝调解,法院及时安排开庭对该批案件进行审理,对所涉及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按照比例进行划分,并利用休息日的时间加班加点制作判决书。

    最终“4.02”特大交通事故所涉及的11起民事赔偿案件,4名死者家属、多名伤者以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财产所有人均获得了法定的赔偿款,一起涉及赔偿数额近500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涉案当事人均对判决或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本次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 26人受伤,两车受损,电力设施、有线电视等诸多财产受损,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

    本案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均不足以赔付所有损失,但经过多方努力,四名死者家属在春节前领取了赔偿款。本次事故伤员较多,在法院的努力下,本起交通事故案件所有受害人、伤员及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均获得了有效的赔偿,安抚了当事人情绪,维护了社会稳定。

    青岛太古百货强制执行案 73案涉及标的300余万元

    “太古百货”租赁业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太古百货商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造成的租金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共计73案。

    市南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点已经“人去楼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李某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

    为此市南法院首先将被执行人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曝光,并对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设立了新办公地点,多次蹲守后将法人李某强制拘传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李某迫于压力,将其个人名下房产进行担保分期还清欠款。73件案件的案款现已全部履行到位,并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案件得到妥善执结。

    点评:本案是涉及多名申请人的群体性案件,立案后申请执行人因误传、误信不实信息,先后多次自发组织到青岛中院、市南法院集体信访、上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加强执行公开力度,增加执行透明度,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同时引导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对案件的执行,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形成有效执行压力,最终促进案件执结。(陈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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