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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新车刚买一年无故自燃 车主起诉获赔偿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5-03-10 12:44:42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3月11日讯 新车刚买一年,驾驶室无故自燃。为讨说法,车主姜某将厂商和经销商告上法院。日前,平度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汽车销售商向车主赔偿损失16000元。

    姜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平时靠自己辛苦开车运送货物赚钱养家。2013年8月7日,姜某拿出自己的积蓄,以裸车33506元的价格从青岛某汽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由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厢式货车一部。车开回来后,姜某全家都非常高兴,觉得自己买了车,以后工作会更方便,日子也会越过越好。

    没想到,2014年8月21日晚,姜某的车在未启动的情况下突然起火,姜某闻讯赶出并立即报警,待大火被扑灭时,车辆驾驶室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经消防部门鉴定,起火原因为保险盒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看着刚买了一年的车就这样莫名自燃,姜某欲哭无泪,他找到车辆生产商和经销商进行沟通,但该汽贸公司和制造公司均称,货车线束保修期限为6个月或者1万公里,姜某车辆起火时间距离购买时间已经1年有余,超过了保修期限,且姜某无法证明起火原因是由车辆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两公司仅愿意给予部分补偿。

    眼见维权未果,姜某将汽车厂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法院释名由姜某选择销售者和生产者之一作为被告主张权利,姜某选择汽贸公司为被告,法院列制造公司为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提供的技术鉴定报告和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互辅佐,构成完整证据链条,直接排除了人为及其他造成车辆火灾的因素,因此,对起火原因予以采信,即:“起火原因为保险盒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在此推定为前提下,车辆自燃造成姜某财产损失,应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该纠纷实际为侵权纠纷的一种,诉讼时效为2年,不受三包期限的限制。

    同时,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属于销售者和生产者,原告为普通消费者,在买车刚满1年,行使不足5000公里的情况下发生火灾,法院从维护弱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法规并参考市场报价,判决该汽贸公司赔偿姜某经济损失16000元。

    办案法官提醒车主,若遇到车辆自燃,可选择起诉生产者或销售商,若已经购买了保险,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陈志伟 李阿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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