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中心 > 正文

来黄岛买片海 黄岛海域招拍挂市民可参与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5-03-16 16:57:57 字号:TT

    青岛市黄岛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海域使用权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配置海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西海岸新区(黄岛区)赋权的决定》(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授权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全区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高低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下列海域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一)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不满六十公顷的,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不满六十公顷的;

    (二)增殖、养殖、浴场、码头前水域、航道、锚地、旅游、体育活动等开放型项目用海不满七百公顷的。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

    (二)属于经营性的项目用海;

    (三)海域使用权属明晰,宗海的界址、面积清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出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

    第八条 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海域,应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

    (一)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依法申请续期的;

    (二)根据相关规划需改变该海域使用用途的;

    (三)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改变该海域使用用途的。

    第九条 出让人应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前制定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方案需报区政府批准。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权限范围内的,需报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意。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弄虚作假、串通压价。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履行合同约定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后,到海域使用权登记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海域由出让人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海域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出让人报经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造成损失的,依法由责任人赔偿。

    第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未满,由海域使用权人申请或者根据相关规划需要,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海域,经报请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批准,出让人应对该海域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同等条件下,原海域使用权人优先取得该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进行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九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填海型项目、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的、开放型项目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确定用海意向人,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更多
-

-

相关阅读青岛新闻

我要评论 提取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青岛新闻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