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山东龙口检验检疫局成功退运1批环保项目汞含量超标朝鲜进口无烟煤,重4233吨,货值27.5万美元。这是2015年1月1日《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全国首次对环保项目超标进口煤炭实施退运。据统计,2015年第一季度,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共检出7批共3.2万吨、180.0万美元环保项目不符合商品煤基本要求进口煤炭,均依法实施退运处理。
近年来,雾霾天气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其中,煤炭、原油等石化燃料的使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为此,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明确限制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炭的进口、使用。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6号令),明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据了解,灰分是煤燃烧后的残留物,是造成空气中颗粒物的元凶之一;硫、氟、砷、氯、砷、磷等有害元素,在煤炭燃烧利用时,不但会造成室炉管道的腐蚀损坏,还会在煤燃烧时转化为挥发性化合物排放到大气中,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煤炭进口商,要详细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商品煤环保指标限量要求;应谨慎选择贸易伙伴,降低采购有害元素超标煤炭的风险;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明确汞、砷、磷、氯、氟等8个质量环保项目的限值要求,合理选择付款方式,确定有效索赔条款;必要时,可在装货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从源头上杜绝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