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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法院召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来源:-- 2015-07-14 16:32:59 字号:TT

60名被害人发放赔偿款

青岛新闻网7月14日讯 今天上午,平度市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会前,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会后,举行了案款现场发放活动,为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犯罪案件的60名受害人发还赔偿款95.53万元。

据悉,2012年以来,平度法院共受理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56件,审结50件,判处犯罪分子7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43件,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3件,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案件2件,审结销售假药罪案件1件,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件1件。2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被判处五至十年的有期徒刑,73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其中17人判处缓刑。所有犯罪分子均被判处罚金,合计890余万元。

相关案例:

【案例一】刘德成、徐爱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简要案情:自2004年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刘德成、徐爱美夫妇在平度市明村镇台头中村加工猪头肉,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松香对猪头、猪蹄进行褪毛,加工后在本村销售。生产销售过程中,主要由被告人刘德成负责购买猪副产品并进行加工,由被告人徐爱美负责购买松香并销售加工后的熟猪头肉。2014年7月4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家中扣押疑似松香14公斤。经青岛科标化工分析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黄色块状物为松香。

判决结果: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成、徐爱美在其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松香为猪产品脱毛,并对其加工的有毒、有害食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德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徐爱美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判处被告人刘德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爱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爱美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刘德成、徐爱美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李公岩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

简要案情:被告人李公岩系“泗水绿丰肥料厂”的负责人。2013年12月份左右,李公岩接受刘化印(现在逃)的委托,由李公岩和刘化印共同提供原料,在“泗水绿丰肥料厂”生产未经登记、许可、检验的“管一季”中微量元素肥料10吨,生产完成后刘化印向李公岩支付加工费、原料费4万元。后刘化印将其中的9吨以人民币7、2 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付明卫经营的平度市中达农资经销处,付明卫将其中234箱通过分销商销售给平度市古岘镇、仁兆镇的60家农户施用,致使农户种植的大姜、大葱、芋头等作物减产、绝产,直接损失价值人民币95.53万元。经平度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评定,“管一季”肥料中加入了大量的硫酸钠、硫酸铵、硫酸镁,施用过程中造成土壤局部盐分浓度过高,从而影响了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造成农户经济损失90余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公岩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公岩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伪劣化肥,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鉴于被告人李公岩在共同犯罪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李公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款95.53万元,分别发还给姜海香等60人。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公岩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三】于永杰、高清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简要案情: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底,被告人于永杰租赁被告人高清森位于平度市新河镇东侧206国道南的冷库及加工场所,在未经有关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山东省日照市成群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新和盛食品有限公司等地,购进死因不明的冷冻整鸡,雇佣工人进行分割加工,将分割加工好的鸡翅、鸡腿、鸡大胸等产品低价销往山东省德州市等地供人类食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5万元。高清森在明知于永杰用死因不明的鸡加工供人食用的鸡产品的情况下,把冷库及加工场所租赁给于永杰使用,并担任制冷工,非法获利人民币约10万余元。2014年7月30日,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扣押于永杰去毛、去内脏鸡、鸡翅、鸡爪、鸡腿肉、鸡架子产品共计20 039.5公斤,经鉴定该批生鸡及生鸡肉分割品设置的10个点位样品中,6个点位的大肠菌群和2个点位的沙门氏菌不符合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判决结果: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永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告人高清森明知于永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而为其生产及冷藏提供场所,并参与制冷,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永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清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高清森交纳的非法所得款人民币十万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该案现正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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