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1日讯 7月1日起,全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增长12.5%;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20元,增长14%;此次提标,是历年来增幅最大的一次。
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标准为: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增长12.5%;农村低保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420元,增长14%;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5400元提高到7200元,增长33.3%;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120元提高到3600元,增长15.4%;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等分类救助标准也同步进行调整。
四市城市低保标准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开发区、高新区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分类救助标准参照市标准,目前已全部出台提标文件,全市从7月1日起统一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
这是继去年7月我市刚刚大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再次大幅度提标。此次提标,是我市建制以来城市低保标准第12次、农村低保标准第7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第5次调整,是历年来增幅最大的一次。调整标准后,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由之前的2.3倍缩小到1.9倍,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在全省继续保持最高,并达到计划单列市城乡低保标准中等水平。(记者 朱颖 通讯员 周建友 李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