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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人古力一发现 两小时封口

来源:青岛早报-- 2013-12-11 06:08:40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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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岛市政部门印发城市排水、供水及供热等服务规范,其中对发生突然情况后服务企业提供解决的方案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发现检查井井盖、雨水斗箅子发生丢失缺损时,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两小时内恢复;停止供水超过18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排水:

    排水设施堵塞

    24小时内疏通

    《青岛市城市排水服务规范》规定,城市公共排水包括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在服务时限方面,发现检查井井盖、雨水斗箅子发生丢失缺损时,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并在两小时内恢复。发现排水设施堵塞或冒溢,应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疏通完毕。排水设施损坏需要维修的,应在3日内修复。

    疏通作业人员在对现场进行处置时,应设置警示防护装置,夜间设置警示灯,防止意外伤害发生,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作业完毕,检查井盖、雨水箅子盖严后,方能撤离现场。

    供热:

    接到漏水报告

    1小时内处置

    《青岛市城市供热服务规范》采暖期内用热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温度不得低于10℃;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但因用热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用热户承担责任。发现漏水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报修处理及时率应达到100%。

    供热期开始前,供热单位应提前7天告知用户充水时间;供热期内因检修等有计划停热,应提前3天告知用户;如遇停水、停电等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中断供热,供热单位应提前或及时通知用户,水、电等恢复后尽快恢复供热。

    供水:

    停水超18小时

    启动临时供水

     《青岛市城市供水服务规范》规定,城市供水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实行封闭管理,夜间设置警示灯。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和路面污染。在居民区施工应使用低噪音机械设备;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安排低噪音工序,室内施工应铺设地垫,钻孔施工应采取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在穿越交叉路口或单位、居民区单元门主要出入路口处应架设固定可靠并带有护栏的便桥,居民小区内材料及土方堆放应确保留出足够宽度、安全平整的居民通道。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计划性原因停止供水或降压时,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等不可预见原因停止供水,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停止供水超过18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此外,规范要求,接到漏水或爆管报告后,供水企业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做止水处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后,供水企业要及时组织抢修。水管直径在300mm以下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16小时;水管直径在300mm至800mm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水管直径在1000mm以上的修复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由于交通、道路或其他障碍无法进行修理以及不具备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除外)。发现闸阀井、表井、消火栓等井盖或设备丢失、损坏的,应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于4小时内进行补配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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