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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最高年缴5000元 缴费标准新增3档

来源:青岛早报/青岛日报-- 2013-12-12 05:37:43 字号:TT

    从明年1月起,居民养老保险将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年缴费5000元。记者昨日从人社局获悉,根据《山东省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要求,我省“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统一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借全省两项制度合并实施之机,我市昨日下发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完善,调整后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

    最低档只适用低保家庭

    我市于2010年率先在全省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实现了制度和基础养老金发放两个“全覆盖”。自2012年7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从55元提高到110元,翻了一番。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39.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91.2万人。与现行政策相比,此次新出台的个人缴费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现行的100元—2500元9个档次,调整为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二是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一般情况下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调整后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含五保)家庭成员。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部分参保人将涨补贴

    新政规定,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

    按照新政策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给予补贴;二是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除上述两种情形外,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调整为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据悉,该政策是为避免个人账户储存额缩水,“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要比“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高不少。

    申领丧葬补助金时间调整

    我市早在2011年就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将对参保人发放丧葬补助金,参保人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后,可一次性获得1000元丧葬补助金。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与现行政策相比,对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时间规定做了调整,由原来要求死亡后次月的20日前办理,调整为死亡后30日内办理。

    60岁前迁户籍保险跟着走

    如今,一些老人可能离开户籍地随子女生活,这种情况在何地参保?新政策明确了参保人户籍迁移后保险关系处理办法,即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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