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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昨天,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府国资委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青岛市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实施办法》和《全市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严禁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晚会。《实施办法》于2014年1月中旬下发执行。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党政部门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为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活动举办文艺晚会。市直部门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与区市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文艺晚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下级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举办文艺晚会所需费用。不得使用国有企业资金高价捧“明星”、“大腕”。市级及以下党政部门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政治性、纪念性文艺晚会,须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批。国有企业举办非营业性文艺晚会,须报请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通知要求,从2014年开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晚会类文艺活动的预算管理,除政治性、纪念性文艺晚会外,其他晚会不得拨付财政资金。各级文化部门加强演出市场管理,从严管控演出单位和演艺人员违规炒作、索要高价等现象,消除晚会市场奢靡之风。2014年春节期间,除电视台自身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外,任何部门、单位、行业组织的晚会一律不得在电视台各频道播出。
市委宣传部文艺处设立举报电话(0532-85913313)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