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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青岛轨道交通管理办法 地铁需试运营一年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2-25 05:11:28 字号:TT

青岛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解读 地铁需试运营一年

    青岛新闻网2月25日讯  目前,青岛地铁建设已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市政府先后出台了《青岛市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管理办法》以及部分规范性文件,日前,经过三年多的努力,《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已颁布,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全方位规范轨道交通建设的政府规章,对保障地铁建设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那么《办法》究竟涉及了轨道交通建设的那些方面?对青岛轨道交通事业又有何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联系到了地铁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本规章的人员,对《办法》从规范建设行为、保护设施安全、明确各方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解读。

    解读一:

    重在规范建设行为

    明确各项防护规定

    如何在加快轨道交通建设的同时,保护好线路毗邻设施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我市目前在建的线路绝大部分属于地下线,加上青岛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勘察、设计和施工难度均较大。

    设计施工保护: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分别对初步设计和施工中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提出了要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并规定建设期间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相关设施的影响。

    周边环境保护:结合其他地铁城市相关经验,地铁线路经过的大多是人员众多、道路狭窄、商户云集、居民住宅密布的地区,不可避免的会对周边商户和居民住户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我市也不例外。如何最大限度地把地铁建设对周边居民住宅、商户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也是《办法》重点考虑的事项。因此,《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道路交通保护:目前,由于我市机动车数量快速增加,道路交通已十分拥挤,拥堵已渐成常态。那么,对于广大市民十分关注的地铁建设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办法》也做了规定,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对交通、周边居民出行以及重要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影响,提出占路调流方案,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对占路调流方案进行核查和研究,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在召集相关参建单位制定占路调流方案时,遵循在保证施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对交通影响的原则进行相关工作,保证发挥道路通行的最大效能。制定好道路调流方案后,还要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研究,按程序批准。

    解读二:

    设置控制保护区域

    保护施工乘坐安全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以及今后运营安全,国家住建部和质监总局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应在轨道交通建设中设置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我市借鉴国内其他地铁城市的经验,采用了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概念。其中,控制保护区是轨道交通建设中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区域,控制保护区内设置特别保护区,是保护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安全的最小要求距离,原则上禁止一切会影响到结构安全的建设活动。

    设施设备安全:《办法》规定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并分别规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具体的保护措施;对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办法》规定,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目的就是在与其他建设行为互不影响的前提下,保证地铁设施的安全,进而保障社会公众在乘坐地铁时的安全。

    同时,由于地铁建设的特殊性,《办法》借鉴外地经验,按照优先发展的原则,规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服从和配合轨道交通建设。新建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与轨道交通建设相冲突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建设优先的原则进行协调和处理。”这一点也是基于地铁设施安全性考虑进行规定的。

    居民房屋安全:为特别保护居民房屋的安全,《办法》规定,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内进行检测和鉴定的,应当提前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解读三:

    协调各方支持配合

    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轨道交通建设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力量的配合支持,《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影响轨道交通建设。为强力推进地铁建设进程,市政府在政府层面成立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承担统筹领导职能,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工作。同时要求,市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管、交通、人防、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公共交通衔接:轨道交通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早期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功能区规划存在不同步、不和谐性,但客观上又要求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为此,《办法》明确要求,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之间的换乘衔接。这就需要各交通运输单位与地铁密切配合,规划好、衔接好、建设好相应的功能设施。

    公共用地控制:为推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同时考虑到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和资源开发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特别是防止用地控制、储备不及时导致的影响建设工期等问题,《办法》参照宁波、重庆等地经验,对轨道交通建立土地专项储备和划拨制度,预留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以及换乘枢纽、公交车站、停车场等公用设施用地,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用地出让等问题进行规范。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使用,《办法》确立了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面以下的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对轨道交通建设使用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土地,以及结合轨道交通设施一并开发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的使用权、权属登记等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明确了对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土地保障措施。

    地铁建设没有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是不能如期完成并投入运营的。因此,在保护居民房屋安全的同时,地铁建设也需要市民的支持。《办法》规定,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内进行检测和鉴定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在青岛地铁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严格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科学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施工中,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全天候动态的施工隐患排查和生产安全检查,对施工单位爆破用药量、爆破振速以及噪声、扬尘等诸多方面严格管控,切实保障施工安全,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地铁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进入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内进行检测和鉴定,力争将可能造成居民住宅损害的因素降至最低。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在今后的建设中一如既往的关注地铁、支持地铁、帮助地铁。(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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