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11日讯 3月15日,我市将启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次修改内容涉及面广,与时俱进的对网购等消费模式、举证责任、公益诉讼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有许多新的亮点。
亮点一: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消法》新增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年来,网络购物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成为非常普遍的交易方式之一。然而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足见网络购物的“非现场性”极易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不对称,因为消费者看不见摸不到真实的商品,商家就有机会隐瞒商品的负面信息,以次充好,消费者被蒙在鼓里还不自知,以致受到损失。此次《消法》的修改,把 “七天内无理由退换”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了消费者7天的“反悔权”,消费者可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但消费者需要承担运费。
亮点二: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举证难。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一直为“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由于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就必须出示充足的证据。但由于消费者往往不掌握与产品相关的专业技术信息,举证存在极大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经营者身上,由经营者“自证清白”,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
亮点三: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形象的比喻了消费维权成本过高这一维权难题。在出现消费纠纷时,部分消费者并非不想维权,而是出于对维权成本的考虑,不得不放弃维权。修改后的《消法》对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消费者协会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不特定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如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亮点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上购物方式区别于普通的购物方式,消费者无从知晓商家的经营资质、产品质量、信誉等情况,收到损害之后也难以获得赔偿,而网站作为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审查和监管。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需承担赔偿责任。降低了消费者的网购风险。(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