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11日讯 随着去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正式施行,一系列关于家用汽车“三包”的新规定开始在处理汽车消费纠纷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显现出重要作用。近日,李沧区工商局依据汽车“三包”规定帮助市民李先生更换了新车。
市民李先生于去年年底在李沧区某品牌4S汽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轿车,但没开多久便出现了发动机烧机油的现象。于是李先生便将汽车送到该4S店进行修理。第一次修理后没过多久又再次出现烧机油的情况。当李先生再次将汽车送到该4S店进行修理后,店方却以需向总部购买相关零部件为由迟迟没有将汽车修好。于是李先生便要求该4S店为其换车,但遭到拒绝。一气之下,李先生便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随即与李先生一同来到某4S店进行调查,4S店客服人员承认李先生所说的情况属实,称由于李先生的汽车发动机维修所需零部件暂时缺货,所以需要向生产厂家申请调货,因此一直没有修好。执法人员查看了李先生的维修记录,发现到目前为止,李先生两次修车的总修理时间已经42天。
执法人员认为,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消费者开业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而李先生两次修车的累计时间已经超过35日,因此李先生要求换车的理由应当支持。最终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李先生与该4S店达成一致,该4S店为李先生更换了新车。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为准),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消费者在维修汽车时要保留好维修记录单和购车发票,以便在出现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记者 朱颖 通讯员 贾文德 刘玉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