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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修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7月执行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 | 责任编辑:郑言 2014-05-21 18:39:54 --字号:TT

青岛修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7月执行

    青岛新闻网5月22日讯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青岛市修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新的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已由市政府印发实施,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是将上次区划调整后新增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受保护地区新划定为一类区,取消三类区,将原三类区划为二类区。调整后一类区面积为299.8平方公里,较调整前增加57.57平方公里,其余区域为二类区。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空气质量保护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两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此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此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污染源按照所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一级排放限值。因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是大气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我市1998年制定实施了《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于2000年进行了修订,市政府印发实施了《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12年环保部发布了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标准中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进行了调整,我市原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已不符合新标准要求。为贯彻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依据《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市环保局组织完成了对《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修订工作,新的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已由市政府印发实施,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是将上次区划调整后新增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受保护地区新划定为一类区,取消三类区,将原三类区划为二类区。调整后一类区面积为299.8平方公里,较调整前增加57.57平方公里,其余区域为二类区。(记者 朱颖 通讯员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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