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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住宅房屋变更非住宅 需同楼业主书面同意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 责任编辑:郑言 2014-05-22 21:51:43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5月23日讯 日前,市、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主任王玉林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透露,当业主的租赁住房想变更为非住宅用途 需经同楼其他业主书面同意可行。王玉林还向网友详细介绍了七种违规租赁情形。

    租赁住房变更为非住宅用途 需经同楼其他业主书面同意

    网友问同楼的邻居要把住房注册公司是否可行,王玉林解答,“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规定,租赁住宅房屋作为非住宅用途,必须应当征得同栋楼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七种情形属违规租赁

    网友问“违规租赁”都包括哪些方面。王玉林解答,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租赁行为属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一)房屋出租后未依法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二)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三)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四)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出租住房的,对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进行出租的;(六)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的。

    小区车库出租当门头房需经其他业主书面同意

    有网友问小区内车库出租当做门头房使用和租住使用违法吗?王玉林解答,如果小区车库出租做门头房需要改变使用用途的话,必须应当征得同栋楼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此类房屋如果办理登记备案,除了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外,还需提交租赁房屋所在楼业主即“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证明。(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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