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国土局获悉,《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在使用20年后,应当每5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此外,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等11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将被禁止。
记者从条例中得知,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在投入使用后满20年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5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并将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10年委托鉴定单位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条例对房屋交付有明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人提交有关房屋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及房屋图纸、白蚁防治证明等材料,明确告知购买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幕墙交付使用前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移交完整竣工技术资料及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载明该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维护、检修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前,房屋住户擅自改动房屋结构的行为并不少见,对此,我市将禁止11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包括: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者使用性质;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给排水、供热、节能等设施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拆除承重墙,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洞口(含门窗,下同)或扩大洞口;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改动房屋梁、柱(含构造柱)结构;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及基础结构;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拆除墙体上的混凝土烟道垫板;擅自改造屋面及平台;在房屋公共区域上堆放物品、设置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市民可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查看条例内容。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6月19日前反馈至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信函方式寄至: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 、gtjfgc@163.com。联系电话/传真:85911500和82663261。(记者 刘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