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为了防止和减少房屋使用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法制办联合市国土房管部门拟定《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新条例,房屋所有权人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者使用性质,擅自改动房梁或拆除承重墙最高可处罚3万元。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委托进行安全鉴定,鉴定为危房的,应及时进行治理。
安全管理经费纳入预算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安全责任与使用规范、鉴定管理、危险治理与白蚁防治、监督及应急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应急处置等费用。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实际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管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人提交有关房屋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及房屋图纸、白蚁防治证明等材料,明确告知购买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改变原设计用途将挨罚
该条例第十六条指出,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等11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排除危险,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拟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按照房屋改建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没有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施工。
到使用年限应安全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进行安全鉴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房屋需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其他可能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隐患的。对影响公共安全的房屋,有关部门应当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在投入使用后满20年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5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并将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10年委托鉴定单位对建筑幕墙进行一次安全鉴定。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鉴定为危房应及时治理
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对不及时迁出的危险房屋使用人,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离开。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改造建议。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危旧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危旧房屋改造,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
出现局部垮塌、随时有垮塌危险或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迁出并停止使用的,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暂时强制停止使用该房屋,以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
如有意见建议可以这样反馈
【链接】
《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19日(星期四)前反馈,方式:青岛市政府法制网(http:)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信函方式寄至:青岛市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编:266071);电子邮箱:faguierchu@163.com 、gtjfgc@163.com;联系电话/传真:85911500、82663261。(记者 孙静芳)
11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或者使用性质;
2、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3、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给排水、供热、节能等设施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
4、拆除承重墙,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洞口(含门窗,下同)或扩大洞口;
5、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供热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除外);
6、改动房屋梁、柱(含构造柱)结构;
7、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及基础结构;
8、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拆除墙体上的混凝土烟道垫板;
9、擅自改造屋面及平台;
10、在房屋公共区域上堆放物品、设置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
11、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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