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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修资金可生利息滚存使用 每个业主都有份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 责任编辑:龙喵 2014-06-25 12:46:20 --字号:TT

  昨天,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于守贤,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介绍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目前,我市管理部门正与专户管理银行对接论证,待具体方案出台后,所有产生收益将分配至业主分户账中。

  附属设施也可用“养老金”

  于守贤介绍说,《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推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一段时期的施行情况来看,广大市民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政策也给予了理解和肯定。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此外,下水管道如果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其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按规定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三分之二住户同意即可

  根据相关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建。2012年以前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可以在补建维修资金后按规定程序使用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进行维修。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责任可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已交存维修资金的存量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或占总户数比例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划拨已同意使用其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分摊或业主本人愿意承担(如按照本人意愿划拨维修资金,需由业主出具承诺书)的金额,可不经过其他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表决,并在分户账中予以核减。

  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在房屋保修期满后,即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由于目前绝大部分已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仍处于保修期内,其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所以目前申请使用量较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利息计入分户账滚存使用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个人所有,且都已存入按照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中,业主可以随时登录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网()输入专用票据上记载的资金账号进行查询。房屋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向区(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定申请使用。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管理部门将本着业主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方案。管理部门已对其他城市维修资金保值增值方式深入调研,同时正在与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对接、研究论证,待方案确定后,所有产生的收益将分配至业主分户账中。(记者张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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