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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速公路新规:速度 罚款 事故 深夜驾驶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 责任编辑:浪淘沙 2014-08-02 13:35:29 --字号:TT

    自昨天起,《山东省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昨天上午,记者在青新高速青岛东收费口随青平高速交警大队采访,发现在高速行驶方面,很多司机对新实施的 《条例》还是一头雾水。记者就此对比新旧《条例》,为你整理出新旧规定的变化。和原来的规定相比,新的《条例》增加了不少交通行为的处罚项目和金额,并明确了各方责任。

    昨天上午,青平高速交警大队和高速公路管理处在青新高速青岛收费口设置便民服务台,向过往司机发放新实施的《山东省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材料。与此同时,青平高速交警大队的民警开始对刚驶出高速的车辆进行检查。上午10时15分左右,一辆青岛牌照的尼桑轿车驶出收费口,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记者发现,该车副驾驶上坐着一名年轻女士,女士怀里还抱着一个孩子。见执勤民警拦车,司机缓缓将车刹停。

    “你知不知道坐在副驾驶上高速必须系安全带? ”民警询问坐在副驾驶上的女士。 “不知道啊! ”女士显得很诧异。 “那你知不知道不能让孩子坐在副驾驶上?”民警又问。“也不知道啊,不都这么坐车吗? ”女士仍旧显得很纳闷。

    执勤民警告知,自8月1日起上高速,坐副驾驶必须系安全带,且禁止儿童坐在副驾驶位置。司机叶先生听到民警的解释恍然大悟,明白了交警拦车的原因。叶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一路从江西沿着高速开到了青岛。

    记者发现,不少被拦下的司机都对新实施的《山东省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一无所知。鉴于此,高速交警部门表示近期他们暂时不会给予轻微违法的司机处罚,只是给予提示和警告。不过一周后,对于还“不知情”的司机,交警部门就会按规定处理了。(记者 杨海涛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

    【新规解读】

    禁止行为 新增一批“不得有”行为

    新规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进行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三)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五)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六)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七)调试导航装置;(八)观看影视录像;(九)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新规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下列行为:(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二)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除外;(三)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记者了解到,以上均为新增的规定内容。

    乘坐规定 对副驾驶及儿童等细化

    第十一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首次对安全带的使用做出详细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首次明确实习期内驾驶人必须有老驾驶员陪同、不能独自上高速。

    速度限制 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

    新规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六十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一百公里。机动车进入不停车电子收费专用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如何超车 大车禁止在最左超车

    新规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抛锚救援 高管和经营单位负责

    新规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请求援助,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施救;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禁驾时间 深夜禁止连驾两小时

    新规第二十八条: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2时至次日5时连续驾驶不得超过两小时。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推行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者接驳运输。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具有卫星定位装置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其正常运行;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监控有效。

    事故处理 高速公路也可简易处理

    新规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或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伪造号牌 罚款由两千调至五千

    新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规将伪造、变造号牌处罚加重,顶格处罚5000元并行政拘留15日。

    罚款规定 五项事由可罚150元

    新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记者了解到,此前是没有罚款150元这一规定的。

    新增处罚150元的事由包括五项:(一)未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二)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三)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无陪驾的;(四)机动车从匝道驶入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五)驾驶时观看影视录像或者调试导航装置的。处罚金额发生变化的一项: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的。此前该项罚款额度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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