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莱西市一家鞋业公司工作了七年,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虽然单位每月定时发放工资,但原本属于员工的带薪年假、加班费、社保等,刘女士都没有享受到。此外,公司还以“没有明确规定为由”拒绝支付刘女士防暑降温费。2012年,刘女士将单位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各项费用共计33万元,对于支付数额,双方产生了分歧。经法院一审二审后裁决,单位需支付刘女士4.6万余元。
七年没发高温补助
2005年,刘女士到莱西一家鞋厂做操作工,双方分两次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直持续至2014年3月30日。 2012年刘女士发现,单位虽然会定期给她发放工资,但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刘女士还认为,虽然在室内工作,但按照规定,每年六月、七月、八月和九月单位应当支付防暑降温费,按照每月室内80元标准计算,刘女士在单位工作5年,单位应当支付1600元,可这1600元单位并没有发过。另外单位还拖欠刘女士33000多元的经济补偿金,还有带薪年休假工资8750元,休息日加班费也达到了20余万元。
要求提供气象记录
刘女士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包括高温补贴在内等各项费用共计33万余元。鞋业公司不同意,公司称刘女士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因为是她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而诉讼中提到的高温补贴也是没有依据的。单位称“根据相关规定,高温补助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补助给劳动者,且获得高温补助的条件是日最高温度超过35℃”,刘女士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高温补助时段最高温度超过35摄氏度,而且高温补助发放期限最高不超过4个月,在案件审理期间,还没有规定发放标准,要求1600元是没有依据的。
刘女士找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经调解无效,由仲裁部门出具了一份仲裁书。
关于刘女士提到的高温补助,根据2011年实施的《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对于鞋厂提出的超过35℃的标准,并无规定,因此刘女士要求鞋厂支付高温补助,而且数额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仲裁部门予以支持。对于其他的各项费用,仲裁部门根据各项证据及实际情况都予以裁决,鞋业公司共计需向刘女士共计支付1.1万余元。
判决支付用人成本
裁决下发之后,双方都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案件在审理期间,法院只对带薪年假、社保、加班费等数额进行了重新计算,并没有否认刘女士主张的高温补助费用。后经法院一审判决,鞋业公司需支付刘女士4.6万余元,其中包括1600元的防暑降温费。
案件判决后,鞋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在上诉状中,鞋业公司称刘女士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年度夏季气温的报告,高温天气达到规定,公司才能发放防暑降温费,由于刘女士没有提交该证据,法院不应支持。但二审认为,防暑降温费是劳动者应有的福利待遇和劳动所得,也是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必要用人成本。因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延伸
高温补助与气温无关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在2006年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中称,“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内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至9月发放。 ”
据了解,在各项规定中,并没有注明高温补助是温度达到某个标准之后发放的,相反是每名员工在夏季都应享受的福利。(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