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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游随意改航线可罚15万元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 责任编辑:中石 2014-08-26 08:13:15 --字号:TT

    早报讯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条款,明确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进一步明确海上旅游经营的条件,严格市场准入。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提出了违反条例的各种情况处罚标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此外,未在船舶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水上搜救电话号码或者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未随身携带通信工具的;未按照规定装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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