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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种损害房屋安全行为被叫停 楼道堆杂物可罚5000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 责任编辑:中石 2014-08-27 06:29:04 --字号:TT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擅改房屋使用性质视同“违建”楼道乱堆杂物最高罚5000元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陈立新向大会做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介绍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条例(草案)》各章条款。据悉,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在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后提出意见,建议非住宅房屋改成住宅、擅改住宅群租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列为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因素加以禁止。

    城乡旧房增加隐患增多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陈立新在作关于《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房屋总量不断增加。在大量新建房屋投入使用的同时,一方面由于违规装修现象严重,导致新房安全隐患增多;另一方面,因为旧房年久失修,且鉴定工作不到位,致使旧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及时治理。在使用管理过程中,除消防、地震、防雷等专业领域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调整外,其他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少。从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责任,强化安全防治措施,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等因素考虑,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房屋安全监督实施属地化管理

    总章部分主要确定了《条例(草案)》的使用范围、管理体制、管理原则和经费保障等内容。由于房屋数量较多,不论从管理监督角度,还是方便服务群众角度,仅靠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显然难以做到。因此,采取了属地化原则和管理中心向基层延伸、下移的管理思路,通过法规授权,充分发挥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作用。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责任义务,是落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直管共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装修实行安全登记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了房屋装修管理监督体制和损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分别对房屋改建、扩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房屋需要装修的,实行房屋装修安全登记制度,以及申报装修费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做了具体规定。同时,为了正确引导和规范房屋装修活动,针对目前野蛮装修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条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十种损害房屋安全的禁止性行为。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20年后要定期鉴定

    为了明确房屋安全使用鉴定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义务鉴定的五种情形,同时建立了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及建筑幕墙等特殊情况的安全鉴定制度。其中,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交付使用后满二十年,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建筑幕墙交付使用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

    危房要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条例(草案)》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危房要优先纳入旧城改造范围,以及对拒不治理且强行使用危房不搬离的,设定了依法查封房屋的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和房屋安全使用的责任以及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等管理机构在应急处置时,可以采取的临时性应急措施。

    擅改房屋使用性质视同“违建”

    《条例(草案)》对违法行为体现从重从严的原则。其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擅自改造屋面及平台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责任整改,并可按违法房屋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房屋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设置构筑物和其它障碍物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改住宅群租应列为禁止行为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在对《条例(草案)》审议后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其中,委员会提出了需进一步考虑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因素的建议,委员会认为,导致房屋出现安全隐患的因素,除《条例(草案)》中包含的维护不当、野蛮装修、白蚁危害、自然灾害等原因外,还应包括把非住宅房屋改成住宅、擅改住宅群租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这些行为直接带来了改变房屋用途、增加设计使用荷载、增加人流疏散压力、对电梯和梯道造成安全隐患等一系列问题,建议增加这部分内容。(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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