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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市医调中心9月启用 免费调解医患纠纷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谢小真 | 责任编辑:郑言 2014-08-28 05:32:27 --字号:TT

    青岛新闻网8月28日讯  8月27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位于南京路215号的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将于9月1日正式启用,该中心的职责是负责调处青岛市医疗机构(包括驻青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纠纷,并指导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心将邀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实行公益性免费调解,对医患双方均不收取费用。据悉,各区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也将于年底前成立。

    市医调中心9月启用 各区市年底成立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调解民间纠纷的专业组织,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是公益事业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同于医患双方协商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等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其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调解医患纠纷,被社会各界称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和山东省综合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2010]45号)等规定,2011年12月青岛市综治委出台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青综治[2011]34号),要求在市(区)级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负责辖区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 “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其职责是负责调处青岛市医疗机构(包括驻青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纠纷,并指导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我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于9月1日正式启用,各区市也将于年底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医学及法学专家免费调解纠纷

    为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调解中心的公正性、专业性,市医调中心将邀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聘请医学专家和律师作为医调中心的兼职调解员。

    为保证医疗纠纷调解的公平、公正,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是独立第三方调解机构。

    另外,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所聘用的调解员、医学专家、律师共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既向患方提供医学咨询服务,使患方能跨越医学知识缺乏的障碍,通过纠纷调解过程,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对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诊疗措施充分理解,又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从医院内部引导到外部解决,防止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为医患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

    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实行公益性免费调解,对医患双方都不收取费用,其经费保障除由政府提供外,再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途径筹措工作经费,摆脱与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

    索赔金额15万以上先鉴定后受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患方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形成文书报市医调中心备案;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到市医调中心进行调解;索赔金额超过15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后,市医调中心才可受理。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市医调中心调解的,填写申请表,市医调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医调中心位于南京路215号,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邮箱地址:qdsytw@163.com 联系电话:85665092。(记者 谢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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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9月1日正式启用 240人专家咨询团免费调解纠纷

核心提示

患者与医院产生医疗纠纷,今后可通过第三方调解处理,避免矛盾加剧甚至得不到适当补偿的情况发生。记者昨日从市卫计委获悉,经过一段时间筹建,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市医调中心)将于9月1日正式启用,由资深医学专家和律师将组成240人的医患纠纷咨询团,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据悉,患者遇到因药品缺陷造成损害、医院违反诊疗护理规范等5种情况时可找市医调中心。这意味着此后有医患纠纷将有一个独立于医疗机构、患者之外的第三方调解组织,以中立的立场,调解医患双方的纠纷,并且调解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探访 挂牌半年下月启用

从今年年初开始,细心的市民路过南京路时会注意到,在靠近辽阳西路附近的财富广场内,一处门头房的上面悄然挂出了一个牌子,上面写着“青岛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不过却不见开门办理业务。

两天来,记者数次到实地打探,但大门一直紧闭。只见在南京路215—102号的三层小楼上,蓝底白字的牌子十分醒目,透过玻璃门可以看到办公室内已经摆放好了绿植和办公用品,大门上还张贴着医调委工作时间的提示信息。

一位曾经进入办公区探看过的市民梁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份开始,这里就一直在装修,装修完后他曾进去看过,办公区域分为楼上楼下,楼下有一处前台、小接待厅和调解室,楼上是办公区,估计总面积有200多平方米,不过牌子早挂上了,却一直没有开展工作。

据悉,医调委已更名为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将于9月1日正式启用,各区市也将于年底前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职能 第三方机构调解纠纷

记者了解到,市医调中心是调解民间纠纷的专业组织,是中立、独立的“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构,是公益事业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同于医患双方协商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等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而是引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调解医患纠纷,被社会各界称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按照司法部 《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综合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意见》等规定,2011年12月青岛市综治委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市(区)级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意见中提到,除了当时已经成立医调委的即墨市,其他区市的司法、卫生、公安、财政、民政等部门将加强沟通,陆续指导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本以为青岛市医调委可以就此成立,但却迟迟没有成立,倒是2012年,原开发区医调委成立起来,并且在2013年正式启动运行。

由于建立医调委涉及多个部门协调,推进缓慢,直到今年才正式选定办公场所、装修、挂牌等筹建工作,目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青岛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其职责是负责调处青岛市医疗机构(包括驻青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纠纷,并指导全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人员 240名专家组成咨询团

对于市医调中心的调解人员组成,是市民较为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意见内容,青岛市将依托市医学会、市法学会、律师协会等组织,建立由医学各专科专家及熟悉医疗法律法规的律师、法官和心理咨询师等人员组成医疗纠纷专家咨询团。对当事人申请专家咨询团出具意见或对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5万元或重大、复杂、疑难的医疗纠纷,按照回避原则,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咨询团中抽点3名以上专家,并邀请保险公司人员参与讨论,在听取医患双方陈述、审查相关证据、查阅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出具客观、公正的专家咨询意见书,作为调处医疗纠纷的参考依据。

此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将吸纳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力量,逐步壮大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市医调中心已经招聘了专职调解员,并且依托法学会、律师协会、医学会等组织建立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团,由120名医疗专家和120名律师组成。

范围 五种情形可申请调解

一是患者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院有过错的、包括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诊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的;

二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三是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四是医院违反有关诊疗护理范围的;

五是医院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损害、患者提出补偿要求的。

流程 通过调解化解矛盾

据介绍,市医调中心的工作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成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遵循规范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市医调中心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中心申请。对于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异地(非医疗机构所在地)调解的纠纷,被申请人的医调中心同意受理的也可异地调解。市直医疗机构申请调解医疗纠纷,应向市医调中心提出申请。

市医调中心的调解流程,即接待咨询后决定受理,告知受理后认定责任。如果医院方无责任,调解终止;如果有责任则进入初次调解和协商赔偿阶段,达不成和解的要终止调解,能达成和解的要结案并回访。对进入调解程序的医患纠纷,要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促使医疗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调解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制作调解案卷、存档。

程序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悉,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患方与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形成文书报市医调中心备案;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到市医调中心进行调解;索赔金额超过15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后,市医调中心才可受理。医患双方同意接受市医调中心调解的,填写申请表,市医调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也就是说,经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平 调解不收取双方费用

为保证医疗纠纷调解的公平、公正,在市医调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等多方面进行保障。首先是体制机制上,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及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的调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组建,是独立第三方调解机构。再者从市医调中心调解员的构成上体现公平公正,所聘用的调解员、医学专家、律师共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从市医调中心的工作职责上,市医调中心既向患方提供医学咨询服务,使患方能跨越医学知识缺乏的障碍,通过纠纷调解过程,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对医院的诊疗过程及诊疗措施充分理解,又将医疗纠纷的处理从医院内部引导到外部解决,防止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

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实行公益性免费调解以体现公平公正,对医患双方都不收取费用,其经费保障除由政府提供外,再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途径筹措工作经费,摆脱与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最后就是纠纷调解的集体审议制度,对每一例医患纠纷从责任认定到调处方案须分别经过调解员、医学专家、律师共同讨论,避免由于个人认识上的偏差造成的不公正。(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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