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日,省物价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通知》,自9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山东省供热条例》。确定居民用户热量收费上限。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未出台具体标准的,供热企业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收费数额。
曾经因为报停取暖而要缴纳的 “报停费”从此已经成为历史。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居民集中供热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此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落实煤热价格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