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日出台文件,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后,原则上应交流;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
这份《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提出,用3至5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以达到师资资源的均衡配置。
根据中央部署,我国到2020年,将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实行公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对绝大多数地区而言,主要是在县(区)域内操作。
意见指出,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近年来,城乡间、学校间教师素质和水平的差异已成为义务教育不均衡发展的突出表现,也从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城市的择校难题。
“这项工作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2日说,教育部支持鼓励各地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记者了解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涉及编制核定、岗位设置、职务(职称)晋升、聘用管理、业绩考核、培养培训、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关系广大校长教师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许多校长、教师虽然有积极的交流意愿,但又对长远的职业发展和家庭安置等存有顾虑。
据悉,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策,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今后要统筹各类学校发展需要与交流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刚性流动与柔性流动相结合,政策兜底与激励引导相结合,使交流成为校长教师的内在需求。”刘利民说。
青岛
校长教师轮岗,青岛已全面推开
记者了解到,青岛已经全面铺开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制度。交流人员已经在8月15日前安排到位。而校长和教师的交流轮岗也有一定的条件。
据悉,今年青岛确定了七大教育改革重点,其中就包括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轮岗的要求。4月30日,市教育局公布了《关于推进区市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细则公布,校长教师轮岗交流于2014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组织实施,按照规定,8月15日前交流人员需要全面到位。
按照该《意见》,校长和教师的交流条件为:校长要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每个聘期为3年),男校长55周岁、女校长50周岁以下。教师要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6年或以上,男教师年龄50周岁、女教师45周岁以下。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交流期结束后一般6年内不再次交流。同时规定,校长、教师交流比例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人数的10%。记者了解到,这是青岛第一次全面将校长老师定期交流轮岗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