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主任王玉林做客“在线问政”,与网友交流房屋租赁政策相关问题。针对网友关注的“群租”行为界定难问题,他透露,目前我市最低租住标准已经进入报批审核程序。
何为“群租”界定难
“群租”不但使出租房屋的居住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也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岛城对群租行为如何界定?对此,王玉林解释,“群租”最直接的是对邻居生活干扰以及造成居民小区的环境恶化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虽有“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但我市尚未出台相关的租住面积标准。目前,我市最低租住标准已经进入报批审核程序。
违规租房可举报罚款
“邻居常年私自将房子出租,我们住得不安,不知它是否违规,该如何举报? ”针对网友提出的疑问,王玉林表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此规定的,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举报,举报电话83662678。一经查实,将按照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五个对外服务窗口,分别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33号窗口(市南区巫峡路9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东部交易处(市南区新浦路6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21号窗口(市北区南京路236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方交易处(市北区重庆南路120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李沧交易处17号窗口(李沧区峰山路117号)。市民可就近选择。
合作办公用房也备案
“房子是我自己的,我与朋友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也是我自己,为什么还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有网友提问关于合资经营办公用房租赁的问题,王玉林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联营行为的规定,联营行为的基本特征是:联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不符合上述四个基本特征的不属于联营;即使某联营方把房屋作为“投资”为公司使用,如果房屋本身并没有“共担风险”,应确定为租赁行为。根据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规定:“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视为房屋租赁。 ”他认为,按网友说法,他是与朋友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属于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虽然公司法人是自己,但房屋是出租或以投资合作方式提供给公司使用的。因此,这种情况符合青政办发[2010]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视为房屋租赁,应依法申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分割出租住房属于违法
王玉林进一步解释,房屋出租后未依法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住房的,对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进行出租的;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的,属于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而对于网友比较关心的人均租住面积和分割出租住房行为,他说:“我市尚未出台相关的租住面积标准,最低租住标准已经进入报批审核程序,而对分割出租住房的违法行为,由负责单位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记者 刘兰星 见习记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