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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沽河排污最高罚50万 禁止从事养殖捕鱼等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 责任编辑:龙喵 2014-09-05 06:23:57 --字号:TT

  昨日,市水利局、环保局发布消息,新修订的《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的11项行为及违反规定后的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规定了大沽河各项设施的主管部门,其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沽河河道主管机关,沿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沽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大沽河管理机构指导。

  《管理办法》明确了大沽河的主要功能是行洪排涝和为城镇居民生活及工农业生产提供水源。《管理办法》中禁止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对因工程建设等形成的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汛期时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交通、旅游休闲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当大沽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最高安全流量,或者大沽河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宣布进入大沽河紧急防汛期。

  “开发利用大沽河水资源,应当保证河道合理的径流量、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有关工作人员根据《管理办法》介绍说,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市大沽河管理机构负责大沽河取水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因自然原因造成大沽河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大沽河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发生重大旱情时,可以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取用水单位应当与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签订供水合同,并缴纳水费。(记者 王建亮)

  禁止从事的行为

  1、开采河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设置排污口;

  3、损毁堤顶路(桥)、路灯及相关设施、林木绿地、围网和信息自动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4、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晾晒粮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5、焚烧枯枝落叶、野炊;

  6、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设摊点、乱扔垃圾、倾倒和排放废弃物;

  7、养殖、捕鱼;

  8、游泳、洗衣、使用船舶;

  9、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10、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11、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损毁堤顶路(桥)及相关设施,在堤顶路(桥)上存放物料、晾晒粮食、设置摊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损坏林木绿地、围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路灯的,依法赔偿,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盗窃、损坏公共服务设施的,依法赔偿,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5、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6、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在大沽河堤防和护堤地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9、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沿河区(市)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内存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所称大沽河河道是指自产芝水库以下到入海口为止(含入海口滩涂),包括小沽河、洙河、五沽河、落药河、南胶莱河、流浩河、桃源河、云溪河支流河道与大沽河主流汇合口回延一千米。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两岸堤防及排水沟外侧五米至十米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两岸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大沽河入海口滩涂是指自红岛经济区的山角处至入海口低潮线,有堤防的为堤防内,无堤防的以设计洪水位淹没线确定,但宽度不得少于两千米。新修订的《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发布的《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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