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农民在土地被依法征用后,所属区市社保机构应在两月内为其落实养老保险相关手续。昨日,市人社局印发《青岛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对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根据《规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正式签订的同时,按要求完成拟定、公示和上报工作。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养老保险方案落实工作。
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入养老保障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其他保障对象,将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计入养老保障资金。
根据规定,计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到账后,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并自次月起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计息。
被征地农民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预存款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按月抵缴其应缴费金额中的个人账户部分。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到账后,80%计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计入政府补贴栏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和方法参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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