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报网讯昨日(9月22日),青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在我市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
据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按照《通知》执行。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区市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可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