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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6成 利率1.1倍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4-11-21 06:15:34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1月21日讯 昨天下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李雪燕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时透露,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贷款须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政策规定办理,即首次贷款结清满5年,首付比例不低于6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贷款期限与首次贷款政策规定一致。

    我市公积金暂不调整政策

    有网友问青岛是否会出公积金新政?李雪燕解释,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远远高于住建部等三部门文件提出的85%的要求,现阶段公积金贷款发放仍处于轮候状态,暂不具备调整条件。下一步将结合咱青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研究有关的实施意见,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经适房首付比例最低20%

    网友提出,全国除青岛外的14个副省级城市全部施行90平米以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20%的政策。为什么青岛不能施行?李雪燕解释,我市目前尚有约75%的缴存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政策,从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力对等及贷款资金风险防范角度考虑,结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将商品房首次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确定为不低于30%(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

      青岛公积金可异地转入公积金

    网友问现在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了没?李雪燕解释,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程序全部转入本市缴存后,异地本地衔接起来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的缴存条件,且能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间及缴存明细证明,可予受理。

    二次使用公积金首付比例不低于60%

    网友问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5年才是否还可以再次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贷款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上有什么要求?李雪燕透露,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贷款须按我市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政策规定办理,即首次贷款结清满5年,首付比例不低于60%,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贷款期限与首次贷款政策规定一致。

    租房也可提取公积金

    网友问租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吗?李雪燕解答,根据规定,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详情您可登陆网站(),查询《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或拨打0532-12329详细咨询。

    购买经适房前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网友想买经济适用住房,问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吗?李雪燕解答,根据规定,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对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购房人及其配偶的转账金额以办理提取登记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为限,合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低保家庭 每户最高年贴息最高3600元

    李雪燕在昨天的网谈中透露,针对城市低保家庭推出了公积金贷款贴息政策,每户家庭年最高贴息额度达3600元;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商品房为60万元,二手房为35万元;降低了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比例,最低比例为20%;取消了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次数限制,在还款期内,职工可以结合各自情况,不受次数限制地以1万元的整数倍办理提前部分还款业务,为大家节约了利息支出。

    大病报销公积金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证明

    网友问提取公积金大病报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李雪燕透露,根据规定,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职工应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上述证明材料交管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市民可拨打0532-12329或83096732详细咨询。

     继承人可提取死亡人公积金

    网友问职工死亡,继承人如何提取公积金?李雪燕解答,根据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将上述材料交死亡职工原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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