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四线”保护胶州湾生态
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以水、大气和海洋环境等为重点,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装备,严格环境准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环境污染突出问题。
新扩建10处污水处理厂
流域水环境恶化的地区,重点排查和整治造纸、纺织印染、化工、制革、食品加工、饮料制造和畜禽养殖等污染源。规划新建、扩建张村河、沙子口等10处城市污水处理厂,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环胶州湾区域及南部沿海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继续推进对白沙河、李村河、大沽河、墨水河、洪江河、楼山河、龙泉河、镰湾河等城区河段的截污治理与生态修复。制定再生水利用的相关鼓励政策,在污水处理厂新、扩、改项目建设中同步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将再生水广泛用于生活杂用、绿化、河道景观和工业等领域。
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比重
加强城区热电等燃煤大户的大气污染源治理,强化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建设,逐步淘汰或清洁改造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积极发展燃气、海水源、污水源、地热等供热方式,提高清洁能源供热比重。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遏制氮氧化物、臭氧过快增长和灰霾天气的增加趋势。保障市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积极倡导非机动环保交通方式的平等发展地位。实施在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强化和提升在用车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控制在用车的污染排放。对新增的出租车、公交车、邮政车辆、环卫车辆等高频使用车辆,优先选用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车辆。
实施近海生态恢复工程
依法划定胶州湾围填海控制线、胶州湾湿地保护线、入湾河道控制蓝线及近岸海岸带禁建与限建区域控制线。严格控制填海,妥善保护和优化岸线资源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提高胶州湾区域产业准入门槛,限制开发建设强度。推进环海湾域老工业企业搬迁,大力发展低污染、低排放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禁止胶州湾沿岸重化工产业的规模扩张,逐步搬迁胶州湾沿岸油库、原油码头,转移重化工产业。综合整治入海河流,削减入海污染负荷,改善胶州湾河口附近水域质量,实施近海生态恢复工程,恢复和增殖海洋生物资源,尽快形成林水相拥、生物丰茂的生态湾区。对入湾的大沽河、李村河、墨水河、楼山河等主要河流进行截污和生态修复,远期水质按功能区达标率100%。调整现状排污口位置,合理利用海域环境容量。
保护4790平方公里农田
根据《青岛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送审稿划定,耕地保有量为4990平方公里,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790平方公里。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进行严格保护,不得占用。
控制城镇空间增长边界
青岛市域生态用地保护区总面积约为8370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约74%。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约为2180平方公里。小城镇建设用地控制为4-6平方公里。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南至海岸线,东至崂山风景名胜区,北至棘洪摊水库防护地带,西至大、小珠山风景名胜区,规划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为694平方公里。
即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营王路、青威路以南,即墨市与城阳区界以北、青龙高速以西、青新高速以东。规划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约为80平方公里。平度城区划建设用地范围为东至白沙河,南至泽河,北至荣潍高速,西至规划西外环路,规划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约59.75平方公里。莱西城区规划用地控制范围北至国辅309公路,东至省道804,西至大沽河,南至蓝烟铁路。规划2020年建设用地约39.92平方公里。胶州城区规划用地控制范围为北至沧州路—胶平路—北环路—204国道,东至太湖路—滨海路,南至科苑路,西至西环路。规划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约75平方公里。随着国务院批复胶州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胶东国际机场的建设带动,胶州市城市空间结构可适当调整。
探索推进“飞地经济”模式
探索推行“飞地经济”模式。建立健全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盘活利用现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存量建设用地退出激励机制,推进老城区、旧厂房、城中村的改造和保护性开发,发挥政府土地储备对盘活城镇低效用地的作用。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探索地下空间有偿使用制度。
相关链接 保护传承文化遗产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挖掘、保护、利用和传承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名地、名街、名镇、名村、名居。
构建由自然环境、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文化村镇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构成的青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体系。
市域范围内重点保护自然环境、历史文化村镇、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中心城区范围内重点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
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
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居住证持有者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社会保险权益和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养老服务、计划生育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参加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子女中考和高考资格、中等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保障性住房、社会救助等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深化、拓展居住证的社会服务管理功能,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增强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归属感,促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
新闻提示 公示期间市民可提建议
《青岛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 《规划》)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编制完成,已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提交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可行性,现将《规划》向社会各界公示征求意见,《规划》公示期为2014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公示期间,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便于更好地沟通和完善规划,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的请加盖公章。联系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人:曾林。联系地址:青岛市澳门路121号甲 邮政编码:266071。联系电话:0532—85785828,85723156(传真)电子邮箱qdcshb@126.com。记者 王磊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