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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用劣质材料致甲醛超标 法院判退工程款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汉峰 2014-11-24 13:38:55 字号:A- A+

    买了新房让装修公司装修,本想可以省心省时间,没有想到,装修好的房子气味大让业主不敢入住。根据装修双方约定,装修后环保检测两次不合格就退款,结果检测了三次,仍未达到合格的要求。日前黄岛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工程款。

    买新房请公司装修

    家住青西新区长江路的赵先生今年年初买了一套新房,准备在“十一”期间结婚用。为了能达到环保的标准,使其在结婚的时候能住进去,赵先生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完工后,地板安装及家具进场之前,须经正规质检部门进行环保检测,如达不到环保标准,装修公司再请质检部门进行环保检测,如两次都不合格,装修公司退还甲方所有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房主分三次向被告支付装修费用21400元。

    两次检测甲醛都超标

    工程一直干到今年7月。在准备铺设木地板时,根据双方的约定,先是由房主请来空气检测部门对新房环境进行测试,结果里面的甲醛含量达到0.43毫克/立方米(国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8毫克/立方米),超出正常值四倍多,超标严重。

    装修公司不相信这个结果,他们也找了具备国家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来到赵先生的家中进行测试,结果仍然是不合格。赵先生要求他们退还工程款,而装修公司认为活已干完,需要通风一段时间才能消除气味,根本不理睬赵先生的要求。没有办法,赵先生一纸诉状,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退还工程款

    根据赵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对其房屋装修质量重新进行了鉴定。青岛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和青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联合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户东卧室的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不符合 GB50325-2001(2006)版标准的要求。

    装修公司称,即使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为不合格,按合同约定也应当由被告再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退还所有工程款的条件是原、被告双方均委托鉴定不合格后,方能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经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不同于原被告单方进行的鉴定,被告对法院委托进行的鉴定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和预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申请,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据鉴定的结论可以认定,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期满近百天之后,被告装修的房屋仍未能达到环保标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确定了达不到环保标准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即退还原告所有工程款。本案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21400元,原告只主张20400元,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记者 王汉峰 通讯员 丁德振 陈江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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