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针对四类人群实施分类供应
昨日,黄岛区政府印发了《青岛市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这是西海岸新区获得批复后出台的首个保障性住房新政。明确指出黄岛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户籍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将结合房源实施分类供应。其中,居住在市区的低收入家庭也可以到黄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规划建设] 多渠道增加公租房房源
《办法》提出,黄岛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将按照 “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逐步建立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住房保障供应体系。目前,黄岛区尚景嘉园项目一期992套公租房、辛安公共租赁住房3号楼已开始面向社会配租。
由区政府所属国有投资公司负责建设,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户籍家庭、各类人才的住房困难。由区财政投资建设的村庄改造项目,安置社区居民后的剩余房源可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低收入户籍家庭住房困难。对于用工规模较大或各类人才较多的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区政府可提供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区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鼓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需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持有产权。实际配建比例与市政府要求应配建比例的差额,由区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总额中按相应差额比例计提资金,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另外,鼓励企业利用闲置房屋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使用] 实行差别化租金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低收入户籍家庭配租的,实行0.75元/月建筑平方米或者市场租金的30%、50%、70%四级差别化租金,并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机制;面向各类人才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70%确定;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群体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80%确定。
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低收入户籍家庭和各类人才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70%确定;面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群体配租的,租金按照不超过同区域住宅市场租金的80%确定,并报区住房保障和区发展和改革(物价)部门备案。面向非本单位人员配租的,实际优惠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予以全额补贴。“区财政对差价的补贴可有效缓解企业运营压力,缩短回收周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建设,让更多需要的人群有房可住。”工作人员表示。
《办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先租后售,出租期限不低于5年,出租期限自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地产登记且实际配租之日起计算,连续租住满5年的承租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程序申请购买。出售价格由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会同区物价、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由政府优先回购,回购价格考虑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等因素确定;政府放弃回购的,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利用自有存量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和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出租,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
[监督管理] 拖欠租金6个月需腾退
《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登记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区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补缴所欠租金,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办法》还强调了监督管理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刘海龙)
申请条件
黄岛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户籍家庭、各类人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这四类人群出租,将结合房源实施分类供应。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符合以上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如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与所在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青岛市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工以上技术资格。经认定的以下人员也可申请:来区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年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本区员工10人以上。
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具有市区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所在单位在区内注册,所在单位属企业性质的须在区内纳税;申请人在本区实际工作;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市区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青岛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青岛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