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以来,因柴油价格上涨,渔船使用成本增加,国家每年给渔民发放补贴,可负责此事的原胶南市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王某通过虚报冒领,私吞了百万元的补贴。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判决,王某因贪污罪获刑11年。 □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婷
虚报冒领私吞油补
为维护渔民利益,国家财政对农业部登记在册且持有正式捕捞证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作业范围发放一定数量的燃油补贴款,原胶南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原胶南市范围内捕捞船信息的汇总上报和燃油补贴款的发放。从2006年至2009年间,王某利用站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管理站办事人员吴某,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多次套取燃油补贴款共计122万余元,并将部分款项以吴某的名义存于银行。在这122万元中,王某拿出其中12万余元,用于给站上的职工发放工资。
22万用于旅游吃饭
根据法院查实的信息显示,王某拦下的百万元补贴中,多数用于自己的消费。 2008年1月28日,王某从吴某账户中将41207元转到其个人账户上用于个人消费;2008年9月6日,王某取款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08年清理浒苔时用于相互请客等花费6万余元;2007年10月,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到四川、重庆等地旅游时用于个人消费3万余元;2008年9月,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到新疆、甘肃等地旅游时用于个人消费15000余元,之后将另外的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09年10月,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到云南、福建等地旅游时用于个人消费25000余元;2010年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到山西、河南等地旅游时用于个人消费14000余元。综上王某用于个人消费的款项共计22万余元。案发后王某的家属向检察机关退赔赃款6万元。
不服一审检察院抗诉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国家发放的燃油补贴款共计22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构成贪污罪。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0年。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他们认为王某贪污的数额并非是用于个人消费的22万元,而是110万元。同时王某也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虚报冒领燃油补贴款122万元及非法占有22万余元证据不足,而且王某认为自己是自首。
贪污额认定为110万
市中院认为,王某多次骗取的122万元中,将其中的110万元不作入账处理,而是由其个人随意处置,因此可认定其贪污的数额为110万元。经一审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王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银行业务凭证,多项证据相互印证、吻合一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王某辩称自己是自首,但经调查核实是侦查机关发现王某有虚报冒领情况,认定其有贪污嫌疑而传唤到案的,不属于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经市中院二审判决,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