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受人指使,带着汽油到地下车库烧毁他人车辆以泄私愤,致使6辆车被烧,造成损失近50万元。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了解到,被告人王某因犯纵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据介绍,去年10月18日晚11时许,王某得知胡某(已另案处理)与他人有经济纠纷,两人一起商量决定烧毁他人驾驶的汽车以泄私愤。后来,胡某指使王某购买两矿泉水瓶汽油,胡某携带该汽油驾驶摩托车至李沧区一家酒店地下车库,将汽油倒在与其有经济纠纷的一辆黑色奥迪牌轿车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多部车辆及地下车库设施大面积被损坏。奥迪轿车价值人民币405098元,一辆新凯牌汽车损失5200元,一辆别克汽车损失5万余元,一辆长城牌汽车维修费用为3000余元,一辆奔驰牌汽车维修费用为7000余元、还有一辆车维修费用6000余元。
李沧检察院认为,王某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王某属于从犯,但王某系累犯。李沧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帮助胡某购买汽油,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李沧法院判决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不得假释。(记者 原野 通讯员 姜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