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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旷课被班主任打伤 即墨一中学被判赔2.6万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保光 2014-12-26 14:57:05 字号:A- A+

    因为旷课,即墨某民办中学班主任吴某,对学生郑某用教鞭抽打,导致其多发软组织挫伤,并造成创伤性应激障碍。日前,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由校方赔偿该学生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6000余元。

    据了解,2012年5月15日上午课间操时,学生郑某因为肚子疼向班主任吴某请假。当天下午第三节体育课时,授课老师发现郑某旷课,并立即告知吴某。随后,吴某在学校查找未果后,让其他同学帮忙寻找。不一会儿,郑某来到班主任办公室,解释称,未上体育课的原因系在语文教学组办公室抄课件。因为此前吴某曾在各科教师办公室查找,当时并没有看到郑某。吴某认为,郑某不仅旷课,还编造事由说谎,一气之下,吴某用手背击打郑某的面部,并用长约50厘米、直径1厘米的实心塑料教鞭抽打郑某的胳臂和腿部。

    因为疼痛难忍,郑某来到青岛市市立医院诊治,并被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挫伤。此外,郑某精神上出现异常:精神受到极大刺激,生活不能自理,且性格狂躁易怒、不愿与人接触。随后,郑某多次在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治疗,并被诊断为应激状态、幻觉、妄想状态。

    事发后,吴某及学校领导向郑某及其父母赔礼道歉。此外,即墨市教体局、该中学均对吴某作出行政处分,并将其辞退。但是,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最终,郑某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吴某告上法庭。法庭上,吴某表示,郑某无故旷课,并编造旷课事由,作为班主任,他有责任问明旷课原因。但是,在此过程中,因为批评、教育方式欠妥,致伤原告身体。当时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民事赔偿也应由学校承担责任。而校方认为,郑某主张患有精神疾病却无合法有效证据。

    庭审过程中,即墨法院对郑某的精神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应激状态,幻觉、妄想状态系功能性疾病,目前国家未出台相关评定标准,不能给予评定伤残等级。2013年9月9日,经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郑某所患的创伤性应激障碍,与2012年5月15日被打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 。

    经即墨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的被告吴某作为中学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郑某的身体,具有完全过错。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吴某的侵权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其聘用单位即墨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即墨法院作出判决,由校方赔偿郑某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000余元。一审宣判后,校方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市中院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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