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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入法 支持医疗机构养老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2015-01-01 06:45:53 字号:A- A+

    早报讯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养老服务业促进条例》。《条例》对居民区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人群也列入《条例》,同时《条例》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和管理专业,培养老年人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

    居民区须配置相关设施

    《条例》规定,城市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未达到居住区规模的居民片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

    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占地不少于两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的标准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内70%以上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标准建设。

    设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条例》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农村幸福院等。

    此外,《条例》还特别设立条款规定,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支持医疗机构“养老”

    根据意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支持医疗机构举办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鼓励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通过自建或者合建联营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对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卫生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同时,《条例》还规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应当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或者设立医疗机构等方式,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协作,为患病老年人提供双向转诊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社会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服务。(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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