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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2014汽车消费投诉公布 购车注意四大项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5-01-07 05:33:53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月7日讯 昨日,市工商局公布去年全市汽车消费投诉受理情况。2014年,全市交通投诉案件1721件,占汽车行业受理总量的80.23%,同比上升31.17%。纵观2014年交通工具类产品平均消费维权指数为86.7,消费环境等级评定为“放心”。投诉类案件中反映较多的是消费者购车时轻信促销人员的口头承诺,随意签订合同而商家未履行合同约定等行为。

    部分汽车经销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焦点问题:一是强制交易;二是违规促销;三是维修配件以次充好;四是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2014年交通投诉1721件 同比上升31.17%

    2014年至今,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交通工具类咨询、投诉、举报案件2145件,与2013年同期相比下降7.98%,其中投诉类案件1721件,占汽车行业受理总量的80.23%,同比上升31.17%,举报类案件135件,占汽车行业受理总量6.29%,同比上升37.76%。

    交通工具类产品1月、2月、3月份投诉举报量分别为216件、100件、287件,1、2月份的消费维权指数分别为:74.21、26.94。交通工具类产品2月份较1月份案件量有大幅度下降, 3月份案件量又有所回升。

    交通工具维权指数86.7 消费环境评定“放心”

    交通工具类产品4月、5月、6月份投诉举报量分别为168件、212件、148件,案件涉及平均金额分别为31093.7元、66938.8元、35906.4元,维权指数分别为60.66、164.8、61.71。交通工具类产品5月份的消费维权指数较4月份有所上升,但6月份又有所回落。

    交通工具类产品7月份投诉举报量为167件,平均涉案金额为42998.56元,维权指数为83.39,较上月增长21.68。市场消费环境等级(试行) 交通工具类产品12月份投诉举报量为160件,维权指数为107.83。纵观2014年交通工具类产品平均消费维权指数为86.7,消费环境等级评定为“放心”。

    轻信口头承诺等“受骗”行为上榜

    根据市场反映的问题,消费者购车时轻信促销人员的口头承诺,随意签订合同而商家未履行合同约定,如:商家违约却拒绝退还消费者订金、延时交车、配置与约定不一致;商家在收取消费者的定金、订金等费用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而宣布破产或停业的,商家以此为借口,逃避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车辆也拒绝为消费者退款;个别车行在交车之后迟迟不提供合格证,导致消费者无法挂牌上路行驶;商家存在捆绑销售行为,强制消费者必须通过车行办理车辆手续、购买保险等。

    购车注意“四大项” 保汽车

    对此,市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车前一定要货比三家,了解汽车相关知识,以及销售商是否具有汽车销售资格。在选购车辆时,消费者要仔细了解厂家或经销商的各项售后服务承诺,不要轻信代理人或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与经销商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在选购车辆后,要仔细对车的重要部件的性能、外观、配置、油耗等交接表中所列内容逐项进行验收,确保无问题后再签字接收。

    车辆出现问题,要依据三包规定,及时联系维修。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生产者、汽车销售者以及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记者 朱颖)

  投诉焦点问题点评:

    (一)强制交易

    表现形式一:对紧俏车型加价销售,强制搭售车用附件、装饰品、车辆装潢等。

    表现形式二: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贷款、保险、担保、代办上牌等服务,并收取高额手续费、代办费等费用。

    法律规定:《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条件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违规促销

    表现形式:发布广告或在推销过程中,夸大宣传汽车配置与功能,虚假许诺“零利率、零手续费、零代办费”等。

    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维修配件以次充好

    表现形式: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并收费,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冒充原厂配件,甚至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

    法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表现形式:不依法依规合同履行汽车三包规定和对消费者退换商品要求、投诉等无故推诿等行为。

    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经营者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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