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工作时间、中介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今后,这些企业违法行为都将受到量化的明确处罚。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近期发布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对劳动保障范畴的四类74项违法行为做出了详细的量化处罚规定。
74种违法有处罚标准
新的处罚标准涵盖了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就业培训、劳动监察四大类74种违法行为,黑中介、违规裁员、“被加班”、虚假招生、欠缴社保等违法行为,都按照不同等级详细明确了罚款标准。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为例,处罚标准划分为三个等级:裁减人员20人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裁减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减国家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的或者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以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一批国家级、省级人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原有法定处罚标准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适用条件,划定了细化的处罚裁量标准。
“被加班”按人头罚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中,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欠缴社保费最高罚3倍 我市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其中,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下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上50%以下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50%以上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陈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