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的一天,市南区一家典当公司来了三个人:一男一女搀扶着一位老太。男子称另外两人是自己的母亲和妻子,他们要把家中的房子抵押借款,见提供的手续齐全,典当公司就贷给该男子22万元。不过典当公司的工作人员不知,抵押借款一幕全部都是那个男子“演”出来的,不仅他所称的母亲、妻子是假的,其手里的证件也是“借”出来的。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获悉,那个男子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投资工程缺钱着急
据办案法官介绍,那个男子是案件的“主角”贾某,2012年贾某和朋友想在崂山区投资建设一个加油站,前期投入了一部分钱,但建站的手续一直没有办完。贾某只得继续投资,可他手头上已经没有闲钱。这时贾某想起了自己母亲名下的一套房子,考虑到母亲不会让自己拿房产抵押,贾某就在探望母亲时,找借口拿到了母亲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证件到手之后,贾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一名与母亲年龄相仿模样相近的女子。又考虑到抵押时需要有见证人,贾某又找来朋友佯装自己的妻子。
典当行发觉报了警
事发当天,三人来到典当公司借款,工作人员查看相关资料后,认为手续齐全,便办理了房产抵押,贷给贾某22万元。典当公司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给贾某21万余元。贾某拿到钱后,按照协议,每月给典当公司支付利息等费用,可支付了三个月之后,贾某突然“销声匿迹”了。典当公司拨打贾某的电话,但手机一直关机,无奈之下公司只好报警。民警调查发现,对于房屋抵押借款一事,贾某的母亲及妻子并不知情。
贾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他说拿到21万元之后,其中一部分偿还了之前拖欠的债务,还有一些钱准备继续投资,可投资的事情又出现了问题,导致剩余的钱都被自己花光了。贾某的辩护人称,贾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性,在案件审理期间如实供述,而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从轻判决。
一审被判处四年刑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贾某的辩护人所提没有故意非法占有的情况,但法院调查发现,贾某为了筹款将其母亲的房产证骗出,又找他人冒名顶替其母亲和妻子与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骗取了钱款,至今未还,其故意性明确。经法院一审判决,贾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万元。同时法院责令贾某将犯罪所得予以退赔。
新闻延伸
当事人不知抵押无效
李沧法院法官介绍,案发之后经调查,贾某的家人对于房屋被抵押完全不知,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合同无效。典当公司在办理抵押过程中审查不严,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说,现在有的人为了从他人处骗取钱财,往往无所不能。 “比如有人去租车,以自己的真实身份租赁,车辆到手之后再将车以低价出售,然后拿钱走人;有的人办理抵押贷款,找人冒充签字、办手续,抵押公司审查不严就会出现问题。 ”法官说:“还有的人为了行骗,把自己佯装成大款,开着奔驰,谈吐间声称认识高层官员,建立所谓的威信之后再行骗,往往导致被害人血本无归。 ”(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