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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全公开 不得越权制定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2015-01-11 07:26:59 字号:A- A+

    近年来,部分地区和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规出台针对特定企业的税费减免、廉价供地、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长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山东省政府下发通知,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

    不得越权制定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要求,全省统一税收政策管理权限。除依据国家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地方的税政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违规或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今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时,不得越权规定具体的税收优惠事项,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

    严禁优惠价格出让土地

    严格执行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以及资源环境类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收费项目减免权限,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严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以安置人员、解决就业等为条件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执行环境类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严禁违规对排污企业减免或缓征排污费等。

    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国有资产处置、产权交易和股权转让等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得擅自调整企业缴费基数。

    除国务院统一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制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要坚决予以取消。对其他支出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等价格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开发园区、欠发达地区等特定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建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

    通知要求,全省要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结合推行税式支出管理改革,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评估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项目立项与减免审批制度,强化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估。

    此外,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实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的优惠政策一律取消。从2015年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政府要及时完整公开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逐步实现优惠政策制定、评估、调整、取消等全过程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记者 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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