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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需出庭 执行不力或追责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赵玉勋 2015-01-17 09:38:02 字号:A- A+

    记者昨天了解到,黄岛区近日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指导意见》,规定所涉行政机关每年第一起案件、涉及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等6种情况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应出庭应诉。该意见同时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一年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6种案件负责人需出庭

    《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包括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本机关每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较疑难复杂的案件;对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意见》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5件以上10件以下的,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10件以上的,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同一行政机关在一年内有多起同类型应诉案件,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当年已出庭应诉1件以上的,其余案件可以不再出庭应诉。

    执行不力面临被追责

    《意见》要求,黄岛区政府法制办要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全区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体系。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应当出庭应诉,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未整改行政诉讼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渎职行为的。(记者 赵玉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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