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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夺走丈夫 媳妇因赔偿金告公婆上法庭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5-01-22 13:15:02 字号:A- A+

    一起交通事故让陈某失去了丈夫,也让一家人失去了顶梁柱。丈夫过世后保险公司理赔了44万余元的损失,可对于这笔赔偿金如何分配,陈某与公婆之间起了争执,其中最关键的在于6万余元的车损。陈某称发生事故的车辆是丈夫与公公共同出钱买的,因此应当算一家人的,可公公却称,车辆登记在他的名下,应当归他所有。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判决,考虑到事发时陈某与丈夫已经跟两位老人分了家,因此车辆应当算作老人财产处理。

    媳妇起诉分割赔偿金

    2013年1月,陈某的丈夫驾车与大货车相撞,在事故中意外身亡。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一家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将欠款转账到了法院,可这笔钱怎么分割却让陈某与公婆闹起了不愉快。陈某想分得属于她和孩子的那份被扶养人生活费、车损、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可陈某称公婆二人不同意给她。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赔偿金。被儿媳起诉至法院,两位老人也觉得莫名其妙,他们称这笔赔偿款一直没有领取。

    事发车辆归谁成焦点

    庭审时,关于这笔钱到底如何分配一事,双方争执不休,焦点便是事发的车辆到底归谁,因为这也决定了6万多元的车损金归哪方所有。据法院调查,事发车辆登记在陈某公公的名下,登记时间为2012年12月,因此公婆方认为车辆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可陈某却称买这辆车时,丈夫出了6万多元,公公出了2万多元,应当算家庭共同财产。不过对于这一说法,陈某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在分配赔偿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赔偿项目在不同亲属间按照各自情况予以分配。首先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陈某与丈夫的女儿,因此这笔钱应当由女儿单独所有。对于争论较大的车损,公婆虽然主张是个人财产,但根据法院调查事发时两位老人与陈某一家三口居住在一起,因此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以双方平均分配为宜。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也应当平均分配。

    经一审判决,陈某分得8万余元,女儿分得17万余元,公婆两人分别分得8万余元。

    二审改判车辆属老人

    一审宣判后,公婆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他们认为车辆是个人所有,而且丧葬费也都是老人支付,也应当由老人所得。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调查,涉案车辆登记在陈某的公公名下,而且陈某与丈夫已经与老人分家,在分家时并没有涉及车辆如何分配,因此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应当属于两位老人所有。对于丧葬费,双方各执一词,但都缺乏相应的证据,因此法院并未对此作出新的裁决。经市中院判决,陈某分得5万余元,女儿分得17万余元,而公婆两人分别分得10万余元。(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王婷 实习生 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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