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里的度假村,偏僻处的旧厂房,这些地方对于冯某等五人而言,是绝佳的聚赌之处。去年年底李沧法院审理了一起赌博罪案件,涉案的五名被告人通过专车、专人、把风等不同职责,从赌局中抽成获利。经法院一审判决,五人均被判刑,其中被告人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近日经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了举报警方端点
2014年3月初,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一伙人在崂山区、城阳区、李沧区等多处,秘密组织流动性的聚众赌博。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查证侦破工作。经过10多天的缜密侦查,办案民警发现,这一赌博团伙的组织者十分狡猾,每次组织赌博的窝点不固定,多选择在崂山、城阳等地度假村、私人会所、农家宴、旧厂房等地势险峻的旅游山区和隐蔽场所,开局时间均在夜间。参赌人员平时称呼“绰号”不叫真名,每次参赌由专人接送或带路,并在沿途设置多处“暗哨”,以防范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打击。
2014年3月13日晚,赌博团伙再次分别聚集到崂山风景区内的一处度假山庄和一处旧厂房设局赌博。专案组立即调集110余名民警,分成两个行动组,同时展开抓捕行动。 23时许,民警将赌博窝点团团包围,当场抓获40多名涉赌人员,缴获用于赌博的麻将牌若干、点钞机一部、牌九等十余付。
涉赌人员各司其职
经调查,潘某和从某是两名组局人,两人以营利(非盈利)为目的,先后在即墨温泉车扭河村、崂山区周哥庄村、北头村、竹窝村租赁地点聚众赌博。此次行动被抓的冯某,主要负责租赁接送赌博人员的车辆、记账、给望风人员发放费用;李某负责联系赌博场所、收取“水钱”;王某甲和王某乙负责给赌场望风;而栗某则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在2014年3月13日晚的抓捕行动中,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4.08万元。
因赌博罪分别获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李某、王某甲、王某乙、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均已经构成赌博罪。其中李某在2011年曾经因为开设赌场罪被法院判刑。此次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经一审判决,以赌博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李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