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李某自称是某已故国家领导人亲属,并宣称能帮人处理一些难办的大事。轻信其谎言后,正面临一场官司的杨某给李某汇款100万元。后来,杨某调查发现,李某是骗子。日前,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杨某系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和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 11月至2008年5月,杨某指使他人注册成立了28家公司,伪造贷款资料,多次骗取青岛某银行贷款共计 8.192亿元。2009年10月9日,涉事银行对上述贷款中尚未归还的2.442亿元贷款进行归并,由杨某的投资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承接上述未还贷款,并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杨某于2010年2月1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监视居住,后来被崂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9年底,杨某结识苏某,并告诉其自己与某银行之间的贷款纠纷。2011年8月,经苏某介绍,杨某认识了自称是某已故国家领导人亲属的李某。李某表示,他有一定的社会关系,能够帮忙解决杨某与该银行间贷款出现的问题,骗得杨某的信任。后李某以处理纠纷需要费用为由,于2011年11月15日骗取杨某汇款100万元。
但是,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办成此事。到最后,杨某的案件完全按照程序进行。事后,杨某公司通过关系了解,发现李某等人是骗子。再找李某时,已经没有了踪迹,随后报警。2013年10月10日,李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经调查,李某系无业人员。在侦查阶段,尽管李某表示,他没有自称是国家领导人亲属,但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多个证人证明,李某曾自称其“上面有人”,且帮别人处理过很多难办的大事。
后经市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名顶替,以能够帮助摆脱困境为名,骗取杨某现金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中取自苏某的人民币80万元,因苏某并未作为共犯指控,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故暂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以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起上诉。他坚称,在主观上没有诈骗杨某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编造虚假身份欺骗被害人,而所收取的 100万元是杨某委托他代为处理其与某银行之间经济纠纷的代理费用,并非诈骗所得。
对此,市中院认为,李某明知自己作为一名无业人员,没有能力完成杨某的请托事由,仍隐瞒自已的真实身份,虚构自己是国家领导人的亲属,有能力帮杨某处理经济纠纷的事实,骗取杨某人民币100万元后挥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日前,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