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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青岛公布十大商事案例 电子文件可作证据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吕佼 2015-02-07 07:23:04 字号:A- A+

    案例四:签订合同前对公章、资信等情况审查把关不严,损失自担

    案情:徐某自称其是乙公司的业务员,甲公司与徐某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货物,但合同上只有徐某签字,未加盖乙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徐某拉走了待加工货物,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送回加工物。甲公司遂起诉乙公司和徐某,乙公司辩称徐某没有乙公司授权,徐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乙公司盖章,与乙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自称其系乙公司的业务员,合同签订前,甲公司对徐某的身份及其是否有乙公司的授权未作严格审查。诉至法院后,乙公司否认徐某系其业务员,甲公司也未能证明徐某有乙公司的授权,最终法院认定徐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及拉走货物的行为不能代表乙公司,甲公司只能向徐某主张权利。

    点评:签订合同前如何选择签约对象,应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呢?1、建立完善的合同会签制度。由公司法务部门或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起草拟定合同文本;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述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准确;公司各部门分工合作,按照程序对合同文本审核、批示、签发。2、对拟签约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包括拟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合理选择签约对象。3、审查拟签约对象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书。包括经办人员是否是拟签约对象的工作人员;其受托权限的具体范围等。4、合同上印章的加盖。合同签订时应加盖签约双方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合同内容超过一页的应双方加盖骑缝章。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的签订是经济交易的起点和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合同会签制度,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对拟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了解,对签约经办人员的身份及受托权限严格审查,方能将经济交易的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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