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诉讼中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案情:2012年4月,甲刺绣机厂向乙制造公司订购了10架刺绣机机架,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乙制造公司向甲刺绣机厂供货时,双方只填写了送货单,供货情况是:2012年4月23日和25日各1台,4月26日2台,4月28日和29日各1台,5月7日1台,5月9日、10日、11日各1台。甲刺绣机厂主张因对方逾期交付货物,导致其不能按时履行与第三人丙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向第三方支付8万元违约金。因而要求乙制造公司赔偿其因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刺绣机厂主张乙制造公司逾期交货,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甲刺绣机厂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何时交货,因此其主张对方逾期供货违约责任证据不足。甲刺绣机厂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点评:在从事商事活动时,作为商主体应重视合同的订立。采取口头合同形式,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如果在交易中不得已采取口头合同形式,在双方发生纠纷前,要注意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强,比如甲刺绣机厂在接受乙制造公司交货时,若注明对方存在交货迟延情况及后果,就能补足口头合同的缺陷,避免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