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对业务人员授权约定不明,导致损失产生
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购买甲公司设备,货到进厂卸货前付6.6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工作人员董某送货至乙公司收取了6.6万元后,向乙公司出具了收到条。后董某基于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将6.6万元私自扣留,并离开了甲公司,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向其支付该6.6万元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卖方甲公司在合同中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收取货款的权限作出任何约定,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到进厂卸货前付款”的条款,对于买方乙公司而言,自然相信卖方送货工作人员有权收取货款才能卸货,因此,业务人员的该行为后果直接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只能向其业务人员追索,其要求乙公司再向其支付6.6万元货款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点评: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权限,对有可能参与合同履行过程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约定,指定特定人员负责收货、交易、结算,避免出现因授权不明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需要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权限进行变更或确认,此时应及时签署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避免基于对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认定,产生对公司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