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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遭遇侵权您怎么办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5-03-15 06:32:43 字号:A- A+

    案例九:装修公司偷梁换柱 消协调解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2014年4月消费者万先生在崂山区高科园装饰城为儿子位于滨海花园的新房挑选门窗,最终被百成门窗的一款外开放系列所吸引:进口原材料、德国五金件,第二天测量并确定工程量后,双方签订了《门窗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门窗明细、质量要求、安装以及售后保修、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当日万先生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订金5万元整,双方约定余款3.6万待2014年5月5日安装完毕后付清。5月份,当门窗公司通知万先生检查验收时,万先生却大失所望,五金件不是德国进口而是国产的,门窗的开口方向也由外开变成了内开,玻璃颜色也不是原来看好的绿色。面对如此大的变化,万先生非常气愤,强烈要求退货并返还订金,双方多次协商,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万先生到崂山区消保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万先生的投诉后,崂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万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门窗公司承认五金件不是德国原产,但保证原材料都是德国进口。门窗公司经理承认门窗开放方向和颜色系工作人员疏忽造成,门窗公司愿意给予适当补偿,但订制商品不予退货换货。崂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门窗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价款中的门窗明细明确约定了玻璃的颜色及五金件的品牌,门窗公司私自改变了五金件的品牌、门窗开放的方向及玻璃颜色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万先生基于时间的考虑,同意由该公司继续安装,接受门窗方向由外开变为内开,但坚决要求更换为合同约定的五金件品牌及玻璃颜色,并且对安装时间提出了顾虑。后经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消费纠纷调解书,调解书约定:1、门窗公司在2014年12月19日前依照此前签订的合同给予重新安装。

    若在此日期前未能安装完毕,被投诉人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一向投诉人支付赔偿金。2、被投诉人在2014年11月20日前将补偿款共计15000元交付投诉人。3、重新安装的窗户保修期为三年(自安装完毕之日起计算)。双方该纠纷安装完毕之日起一次性终止,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案例十:异地网购婚纱拍摄  宣传不实商家退款

    【案情简介】2014年4月份,家在内蒙古的王女士在某团购网站看到青岛一家婚纱摄影店搞团购,价值3899元的写真套餐,宣传称外景拍摄可以在31个景点中随意挑选,且景色优美。王女士刚好要拍摄婚纱照,看到宣传心动了,就打算到青岛来拍摄,顺便游玩一番。于是,她购买了该团购套餐,并与商家联系预约了拍摄时间。

    王女士在约定的时间来到了该婚纱店,婚纱店也准备好了拍摄外景的车子。可是王女士发现,婚纱店提供的拍摄景点变成只有4、5个可选,而且景色与当时网站宣传的差别很大,完全没有宣传的效果。王女士有些失望,表示不想拍摄了,希望婚纱店能够退款,婚纱店却不同意。人生地不熟的王女士无奈之下向青岛市北区消保委辽宁路分会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该投诉后,市北区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婚纱店了解情况。考虑到王女士只在青岛停留两天,工作人员决定抓紧时间为其解决纠纷。在对双方进行详细询问了解到上述情况属实后,工作人员认为婚纱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服务。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婚纱店认识到自己服务的不足,表示同意给王女士退款,但还要联系北京的团购网站共同操作给王女士退款事宜。王女士也主动表示愿意补偿商家因调派跟拍车及跟拍摄影师等费用200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王女士对市北区消保委分会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效率给予了大力赞扬。(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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